歐盟市場將禁售六價鉻濃度超標皮革產品
2014年3月26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歐洲委員會第301/2014號法規,對在歐盟生產或進口的若干類皮革產品實施限制。根據該法規,可與皮膚直接接觸的皮革物品若含有超出最低限值的六價鉻,限制在歐盟市場投放(措施在1年過渡期后正式生效)。
兩年多前,丹麥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建議,在全歐盟推行措施,限制“直接和長期或重復與皮膚接觸的皮革物品”。但在立法過程中,當局放棄使用“直接和長期或重復”的字眼。限制措施涵蓋鞋類和夾克/其他外衣,手套,表帶和其他腕扣帶、腕帶或手鐲,褲子,帽子,馬具及狗帶。
事實上,新法例未有提供列舉詳盡的產品清單。因此,限制措施涵蓋任何皮革物品及含皮革零件的物品,消費者或工人在正常或合理可預見情況下,使用這些物品時會直接接觸皮膚。所以,受限制物品包括各類家具皮革、皮革制汽車配件以及皮革手袋和有皮革挽手的手袋。
第301/2014號法規規定,EN ISO 17075標準分析法是唯一獲國際認可的皮革六價鉻濃度分析方法。標準分析方設定的皮革六價鉻濃度限值為以重量計相當于總干重量的0.0003%或每公斤3毫克。訂立限制標準有助監察及執行限制措施。
新限制措施已列入《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附件XVII的被禁物質(以及含被禁物質的物品)清單內,并于全歐盟推行。
六價鉻不是在皮革及皮革物品的生產過程中刻意添加使用,但可能在鞣革的過程中由三價鉻氧化產生。雖然如此,如適當控制鞣制皮革工序,則可以避免產生六價鉻。
根據第301/2004號法規,REACH法規附件XVII第47條(該條款現時只限制水泥及含水泥混合物內的六價鉻)加入了3段條文,包括:
——與皮膚接觸的皮革物品,若六價鉻濃度以重量計相當于總干重的0.0003%或以上,或每公斤3毫克,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
——與皮膚接觸的含皮革零件物品,若六價鉻濃度以重量計相當于總干重的0.0003%或以上,或每公斤3毫克,不得在歐盟市場投放。
——上述兩個段落不適用于投放到市場內的二手物品,這些二手物品須在2015年5月1日前已供作最終用途。
最后,歐盟委員會警告,可能會在日后實行更嚴格的限制措施。第301/2014號法規第八條指出,限制措施的成效將根據鉻過敏報告適量而定。
歐委會第301/2014號法規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20日后生效。法規有12個月過渡期,讓經濟經營者采取所需措施遵守限制,包括處置已在供應鏈內的物品,如銷售商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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