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行業“高征低扣”改革辦法探析
為全面了解新政在安徽試點的情況,中國棉紡織行業協會調研、收集、匯總了部分企業對新政實施的數據,并為新政未來的實施提出了建議。一直以來,棉紡織加工企業對于增值稅進項稅抵扣中存在的“高征低扣”問題反映強烈。2014年,安徽省率先將皮棉、棉紗納入了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即棉紡企業所使用的皮棉可以按照紡織品適用稅率17%進行計算抵扣。
“高征低扣”讓企業“負重”
根據現行政策,棉紡企業(一般納稅人)在棉花采購時執行的進項稅率為13%,紗線產品銷項稅率為17%,這意味著棉紡企業即使沒有實現增值,將購進的棉花按原價賣出,同樣要負擔稅收,繳納的增值稅就產生了“高征低扣”的情況,這顯然違背了增值稅“有增值才征稅,沒增值不征稅”的計稅原理。棉紡織企業生產加工使用的主要的原料之一是棉花,大多數棉紡企業的棉花成本占生產總成本的70%左右。因此增值稅的“高征低扣”對棉紡企業影響很大。
棉花成本越高,稅賦就越大。現行政策規定,允許抵扣的進項稅率為13%,在不考慮損耗等情況下,每噸棉花需因4%的稅率差多繳稅,無疑增加了企業的用棉成本,降低了企業的效益。
舉例:以一家年用棉量為2萬噸的棉紡企業A為例,1噸原棉按平均采購價2萬元(含稅)計算,全年棉花采購費用總計約為4億元,按13%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為4601萬元,而如果按17%稅率計算進項稅款為5812萬元,稅率差價達1211萬元,由于相應的以流轉稅為計征依據的城建稅及附加等地方稅種要增加約157萬元,這對于屬于微利行業的企業來說,顯然是一筆不小的費用,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成本。
說明:近幾年,全國棉紡織行業年均使用棉花1000萬噸,以此計算,全行業一年至少多承擔了60多億的稅賦費用,以及近8億的地方稅費。從表1可見,當期進項稅額小,應納的稅額就會增加越多,這樣產生的“高征低扣”對企業對行業就是一種額外的負擔。
新政試點影響幾何?
安徽省新試行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得到棉紡企業經營者的極大關注,紡織企業紛紛將現政與新政的有關辦法進行了對照分析。
對比1:投入產出法影響
企業在實際生產中,為實現品種差異化,會生產各種紗支的產品,如精梳紗、半精梳、普梳紗、高配普梳紗以及混紡紗都是企業經常生產的產品,不同品種間單耗會存在差異,而同類型同支數的產品中,不同企業因原料品質差異、管理水平差異、生產設備差異、工藝流程差異等因素影響也會產生不同單耗。新政是以投入產出法作為計稅依據,那么對企業有什么影響呢?
舉例:安徽的新政下,純棉普梳及精梳單耗分別以1.1和1.4計算,下面以單紗生產企業C為例進行測算,2013年企業C生產30支純棉精梳紗和60支純棉普梳紗各4000噸,該兩種產品實現全部銷售,且該兩種產品實際生產單耗比較接近核定單耗,通過測算,現政抵扣的進項稅分別為937萬元和1997萬元,以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投入產出法計算,2013年企業C該兩種產品可予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別1182和2522萬元,見表2。
分析:將現政的增值稅辦法與新政的投入產出法的對比測算看,進項稅率提高至17%后,新政下的兩類產品的進項稅額分別增加了246萬元和525萬元,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棉紡企業的進項稅抵扣額,降低了企業稅負。
對比2:將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因新政中未明確自產自用棉紗類的具體扣除辦法,下面我們以一個單紗型生產企業B為例算一筆賬:
舉例:2013年企業B實現應交增值稅額為702萬元,期初庫存棉花成本1726萬元、紗成本9872萬元、半成品474萬元。
根據安徽省公告中新政的相關規定,要將期初庫存棉花、紗以及半成品耗用的棉花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僅此一項,當期增加的增值稅額為692萬元,見表3。
分析:鑒于新政實施期初原料儲備越多,或者半成品、產成品越多的企業,企業的資金壓力就會越大。新政辦法中,轉出處理辦法在新政實施的初期對企業的期初庫存的進項稅額有所影響,但當企業將期初庫存進項稅額全部轉出后,企業便不再涉及轉出處理辦法。安徽省2013年第11號公告規定:試點納稅人按照《實施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形成應納稅款,一次性繳納入庫確有困難的,可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將進項稅額應轉出額分期轉出,如此,新政實施一年以后,這種情況會有改觀。
對比3:新政的“成本法”
安徽的新政尚未涉及“成本法”,部分企業反映,成本法對于高支紗產品進項稅抵扣較“投入產出法”更公平。
而多數企業反映“成本法”實際操作困難,企業財務核算口徑、核算制度差異性較大,同類型、同行業的企業計算的扣除標準高低不同,容易引起分歧,影響農產品核定扣除辦法的推行由于“成本法”核算過程復雜、難度大,對企業財務人員專業水平要求高,“成本法”實際抵扣效果還有待進一步核實論證。
完善新政改革建議
新政下的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給紡織企業吹來了一股春風,把壓在紡企心頭20多年的“高征低扣” 這塊石頭掀起了一角,使人感受到了一縷陽光,新政的本意和初衷對紡織企業的發展有很好的積極意義,紡紗企業能降低一定的稅賦是必然的。
通過分析新政核定辦法,有待研究探討的地方主要有兩點:
第一,對紡織企業資金壓力的影響。新政規定,將生產中的庫存產品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對于擁有一定量原棉儲備、產成品庫存、半成品的紡織企業,會造成沒有實現收入而先交增值稅的情況,這種做法會增加紡織企業的資金壓力。此外,安徽新政中對當期應納增值稅的計算使用的是銷項與進項配比的原則,企業庫存農產品或產成品對應的進項稅不再參與當期進項稅的抵扣,核定抵扣辦法實施前,期末庫存原材料的進項稅可以靈活地調節當期增值稅稅負——認證或不認證。實施核定辦法后,棉紗耗用皮棉的進項稅額只有在棉紗銷售后才能計算并抵扣,造成資金占壓。
第二,對產業升級的影響。近兩年,印巴中粗支紗大量涌入我國,2013年進口棉紗210萬噸,影響了我國1000萬錠以上的產能的生產,為減少用棉量以減少內外棉價差帶來的影響,許多企業通過轉型升級生產中高支紗、精梳紗,開辟了新的客戶,如上文描述,高于規定單耗水平的企業的成本也會增加,以固定的單耗框架來約束整個行業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會制約紡織企業的發展;此外,對于紡紗及織布聯合企業,由于增加了自產棉紗至坯布的生產環節,其耗用農產品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按試點政策更難于核定,還需要逐步完善的過程和加大政策力度。
國家對農產品進項稅核算方式的試點工程,有一些細節問題還需不斷完善,有關建議如下:
首先,實行見票抵扣。取消農產品增值稅的低稅率,將棉花等農產品增值稅的適用稅率調整為17%,可簡化相應程序、減輕企業資金壓力、避免弄虛作假;
其次,若繼續采用試行辦法,希望完善核定細則(如對紡紗織布聯合企業的核定辦法),同時簡化計算過程,并盡快將紡紗織布聯合企業納入試點范圍;
第三,明確年度清算細則。省級及以上稅務機關盡早出臺配套文件,有利于企業規避涉稅風險。
編后
棉紡織行業“高征低扣”問題長期以來困擾著紡織企業,也引起了行業內外的廣泛關注,并長期呼吁解決。新政在安徽試行讓行業看到解決問題的希望,受到了企業的熱烈擁護和歡迎。據中棉行協了解,湖南、河南、浙江、山東、新疆等省份或積極測算或已向有關部門提交相關報告,行辦、協會多次組織企業召開有關會議并展開測算研究工作,希望以此文能促進更多地區、更多企業納入新政的適行范圍,以減輕棉紡織行業稅費負擔,提高企業的發展積極性,整合產業鏈資源,優化產業配置,促進棉紡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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