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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局總公司,計劃單列企業,中央在京企業:
為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號)的精神,現對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以及用人單位代表,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調整和醫療衛生專家庫的建立工作,建立健全辦事機構和工作制度。
二、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醫療期和配置輔助器具以及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復查鑒定、再次鑒定申請時,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見附件1),并提交工傷認定結論、《工傷證》和工傷職工選定的工傷醫療機構出據的診斷證明及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復印或復制的病歷。
如上述資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在接到書面申請的10日內,書面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30日內補正全部資料,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申請人補正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三、勞動能力鑒定時醫療專家組應提出鑒定、確認意見, 填寫《醫療專家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見附件2)。醫療專家組認為需要做進一步醫學檢查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應在接到書面告知書60日內將檢查結果報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否則視為未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做進一步醫學檢查和補正檢查結果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在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的90日內,工傷職工沒有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事機構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勞動能力鑒定的,視為拒不接受鑒定。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醫療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確認結論,應書面通知申請人。
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從2004年1月1日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及本通知的精神執行。
附件:1、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
2、醫療專家組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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