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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
本規定不適用于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業許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
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
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須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后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
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后方可就業。
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于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并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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