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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商標保護協定
頒布日期:1977-09-29
執行日期:1978-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發表的兩國政府聯合聲明的精神,本著保護商標以進一步發展兩國貿易關系的愿望,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締約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上,在取得商標權及其他有關商標注冊權利方面,應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國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 二 條
一、本協定在各自國家履行為生效所必要的國內法律手續并交換確認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之前,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滿或在其后,可以在三個月之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執行日期:1978-03-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根據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發表的兩國政府聯合聲明的精神,本著保護商標以進一步發展兩國貿易關系的愿望,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 一 條
締約任何一方的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上,在取得商標權及其他有關商標注冊權利方面,應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國法人(包括對外貿易機構)及自然人所享有的待遇。
第 二 條
一、本協定在各自國家履行為生效所必要的國內法律手續并交換確認通知之日起的第三十天開始生效。本協定有效期為三年,三年之后,在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宣布終止之前,繼續有效。
二、締約任何一方在最初三年期滿或在其后,可以在三個月之前,以書面預先通知締約另一方,隨時終止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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