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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是指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括張,鎮和其他地域名稱。
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行政區劃名稱考縣”是是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也可省略 “省”、“市”、 “縣”等字。例如 “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 等字后可能造成誤認的,市”、“縣”等字直接冠以 “廣東”,“南京”、“蘭考”。行政區劃名稱省略 “省”不應省略。
企業名稱一般應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具體到一個企業,住所地為**省**市**縣(區)**街**號,其名稱中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般**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即可,亦可與市行政區劃名稱邊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區劃名稱一起冠用。
對于省、市、縣行政區劃聯用的,各省市幾乎都規定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近年來,由于企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出現了同行業企業安號相同,企業名稱的區別公在于一個是冠 “**省”,另一個是冠 “****省**市”,或 “**省**縣”,因屬不販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都被準予登記注冊,而兩都認為對方與自己名稱近似。這種情況應考慮盡可能避免出現, 為此,在實踐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新考慮這類名稱的核準權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另外,市轄區的名稱在全國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區”在幾個城市都有,如立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誤認。因此,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個冠用區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如果申請不冠以其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劃名稱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區劃名稱或省行政區劃名稱,除該企業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記注冊外,一般還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具體條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地,市,縣新設立企業(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須是生產型,注冊資本不得低不于1000萬元人民幣;已開辦企業(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個省同行業中應屬骨干龍頭企業,其產品定型,經濟效益好,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凈資產應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下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業 名稱不應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蘇的企業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是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含歷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區劃名稱,如 “華東” , “熱河”等;現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簡稱或俗稱,(如上海稱滬,廣東叫羊城)在名稱中出現,應不按行政區劃名稱認定。
各類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冠以了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后綴以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于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亦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方可使用。
近幾年,由于我國企業的發展些大企業在外省市設立全資子企業或控股子企業時,希望參照國外企業的做法,統一母子企業的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鑒于上述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
(一)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并使用其字號的;
(二)使用外國(地區)控股企業字號的。
這一規定將在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后實行,屆時此類企業名稱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家工商十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比較嚴格,前三項及第五項主要適用于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第四項所稱"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產經營歷史,字號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廣為人知的企業,地方企業如想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能夠達到該項要求的很少。鑒于這一情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本著支持地方大型企業,標準明確、量化的原則,將上述條件修改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使用不含全區劃的名稱:
(一)注冊資本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認定為馳名字號的:
(三)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出資的外國(地區)企業;
(四)國務院批準的;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應與國內企業一樣,原則上也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但是,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所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將其明確作為申請企業名稱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的條件。為適應處商投資企業逐步發展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權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隨著被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斷增多,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一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已無必要性。相反,統一要求會使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核準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應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上述新的條件中也作了相應調整。
雖然以上條件仍較嚴格,企業(特別是新設立企業)能夠符合條件的,仍將是一少部分,但與現行規定相比寬了許多。由于我國地域遼闊,而交通、通訊、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全國三千多個登記機關分別辦理登記注冊的狀況還會存在相當一段時間,多數企業名稱仍必須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但是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改善,上述條件將會進一步放寬,最終由企業自主選擇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以行政區劃名稱。
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是某一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這名活是企業名稱的概念, 同時也點明了企業名稱的作用,而企業名稱的這一標志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體現。
無論在何種情況,任何一個企業名稱都存在與其他企業名稱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區劃名稱完全一致,但只要字號不同,祖傳公眾就不會將兩者誤認。企業名稱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主要指字號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個知名企業名稱,往往有一個好的字號,這一字號不僅具有一般企業名稱字號的標志價值,更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人們提起這些名稱,就會聯想到企業在某一領域突出的成就,聯想到企業的良好信譽和他們的優質產品或服務。
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多由行政部門設立,多數企業名稱沒有字號,至今我們仍能見到這樣的企業名稱,如: **省食品公司等。
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對企業名稱的字號越來越重視,出現了“四通”、 “健力寶”等 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
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為社會共知的企業字號。一個馳名的字號,是企業多年經營的結晶,標志著企業在某一行業、某一領域內的成就。字號馳名本身同。一個企業字號的馳名度,往往與企業的,也說明了公眾對企業為社會年做出的貢獻的認潛在利益有著直接的聯系視。,甚至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世界國對馳名字號的保護都非常重要。
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什么是馳名字號、構成馳名字號的標準、馳名字號的保護范圍等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社會意識不斷加強,同時,冒用他人馳名字號、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益的現象增多,企業名稱糾紛時有發生,企業對保護馳名字號、保護馳名企業名稱權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鑒于這樣一種形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增加保護馳名字號的條款,規定經認定的馳名字號在一省或全國范圍內不許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業名稱分級登記管理的體制下,這一做法將有得于保護馳名企事業的名稱權。待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及時制定馳名字號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對個 國馳名字號和省馳名字號予以認定。
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得。一個新奇好記、響亮上口的企業名稱,可以使企業在消費者中產生耳目一新、生動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 怎樣起一個有一定意義、易為公眾接受的字號已成為企業設立時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目前國企業名稱字號的選擇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傳統字號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詞,寓意著投資人美好的希望。常用 “福”、 “順”、“發”、 “隆”、 “興”、 “瑞”、 “泰”、 “祥” 、 “仁”、 “和”、 “ 盛”、“豐”等字,如 “瑞扶祥綢布店”、 “同仁堂藥店”、 “同升和鞋帽店”等。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勝古跡的名稱
企業名稱在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時可以行政區劃名稱考縣”是是行政區劃名稱,也可省略”省”、,也可省略 “省”、“市”、 “縣”等字。例如 “廣東省”、“南京市”、“蘭“、“市”、“縣” 等字后可能造成誤認的,市”、“縣”等字直接冠以 “廣東”,“南京”、“蘭考”。行政區劃名稱省略 “省”不應省略。
企業名稱一般應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具體到一個企業,住所地為**省**市**縣(區)**街**號,其名稱中冠以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般**使用行政區劃名稱即可,亦可與市行政區劃名稱邊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區劃名稱一起冠用。
對于省、市、縣行政區劃聯用的,各省市幾乎都規定由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近年來,由于企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加強,出現了同行業企業安號相同,企業名稱的區別公在于一個是冠 “**省”,另一個是冠 “****省**市”,或 “**省**縣”,因屬不販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都被準予登記注冊,而兩都認為對方與自己名稱近似。這種情況應考慮盡可能避免出現, 為此,在實踐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新考慮這類名稱的核準權劃分,只要出現省,市名稱,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另外,市轄區的名稱在全國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區”在幾個城市都有,如立作為行政區劃名稱在企業名稱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誤認。因此,市轄區行政區劃名稱與市行政區劃名稱聯用,不宜單個冠用區行政區劃名稱。
企業名稱如果申請不冠以其所在地縣(區)行政區劃名稱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區劃名稱或省行政區劃名稱,除該企業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管理局登記注冊外,一般還應具備一定的條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具體條件由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地,市,縣新設立企業(公司)要求冠以省名的,必須是生產型,注冊資本不得低不于1000萬元人民幣;已開辦企業(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個省同行業中應屬骨干龍頭企業,其產品定型,經濟效益好,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凈資產應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企業名稱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該是企業所在地縣以下行政區劃名稱,而不是非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業 名稱不應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蘇的企業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區劃名稱應是現行行政區劃的名稱,不包含歷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區劃名稱,如 “華東” , “熱河”等;現有行政區劃名稱的習慣簡稱或俗稱,(如上海稱滬,廣東叫羊城)在名稱中出現,應不按行政區劃名稱認定。
各類 “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名稱不得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使用。但是,在企業名稱冠以了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區劃名稱后綴以經有關部門批準的 “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名稱。
根據現行規定,除符合特殊條款規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外,企業名稱都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即行政區劃名稱應置于企業名稱的最前部如行政區劃名稱在整個名稱的中間出現,則不視為行政區劃名稱,此類名稱亦應按照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進行登記管理,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方可使用。
近幾年,由于我國企業的發展些大企業在外省市設立全資子企業或控股子企業時,希望參照國外企業的做法,統一母子企業的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字號,將行政區劃名稱放在企業名稱中間。從國際上看,這是許多國家的通行做法。鑒于上述情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做了相應的調整,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
(一)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并使用其字號的;
(二)使用外國(地區)控股企業字號的。
這一規定將在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后實行,屆時此類企業名稱將由相應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準。
根據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企業名稱,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名稱:
(一)全國性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
(五)外商投資企業;
(六)國家工商十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上述規定比較嚴格,前三項及第五項主要適用于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第四項所稱"歷史悠久、字號馳名的企業",是指具有三十年以上生產經營歷史,字號在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廣為人知的企業,地方企業如想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能夠達到該項要求的很少。鑒于這一情況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本著支持地方大型企業,標準明確、量化的原則,將上述條件修改企業法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可以使用不含全區劃的名稱:
(一)注冊資本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認定為馳名字號的:
(三)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出資的外國(地區)企業;
(四)國務院批準的;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
根據國民待遇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應與國內企業一樣,原則上也應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但是,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所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將其明確作為申請企業名稱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區劃的條件。為適應處商投資企業逐步發展需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了授權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隨著被授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不斷增多,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一律可以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已無必要性。相反,統一要求會使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核準增加必要的程序。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已要求外商投資企業一般應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在上述新的條件中也作了相應調整。
雖然以上條件仍較嚴格,企業(特別是新設立企業)能夠符合條件的,仍將是一少部分,但與現行規定相比寬了許多。由于我國地域遼闊,而交通、通訊、管理手段相對落后,全國三千多個登記機關分別辦理登記注冊的狀況還會存在相當一段時間,多數企業名稱仍必須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但是隨著各方面條件的改善,上述條件將會進一步放寬,最終由企業自主選擇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以行政區劃名稱。
字號
字號是構成企業的核心要素,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企業名稱是某一企業區別于其他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這名活是企業名稱的概念, 同時也點明了企業名稱的作用,而企業名稱的這一標志作用主要是通過字號體現。
無論在何種情況,任何一個企業名稱都存在與其他企業名稱某一要素、甚至行政區劃名稱完全一致,但只要字號不同,祖傳公眾就不會將兩者誤認。企業名稱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主要指字號不得相同或者近似。
一個知名企業名稱,往往有一個好的字號,這一字號不僅具有一般企業名稱字號的標志價值,更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人們提起這些名稱,就會聯想到企業在某一領域突出的成就,聯想到企業的良好信譽和他們的優質產品或服務。
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多由行政部門設立,多數企業名稱沒有字號,至今我們仍能見到這樣的企業名稱,如: **省食品公司等。
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對企業名稱的字號越來越重視,出現了“四通”、 “健力寶”等 一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
馳名字號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在某一行業或多個行業為社會共知的企業字號。一個馳名的字號,是企業多年經營的結晶,標志著企業在某一行業、某一領域內的成就。字號馳名本身同。一個企業字號的馳名度,往往與企業的,也說明了公眾對企業為社會年做出的貢獻的認潛在利益有著直接的聯系視。,甚至可以用貨幣來衡量。因此,世界國對馳名字號的保護都非常重要。
現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對什么是馳名字號、構成馳名字號的標準、馳名字號的保護范圍等均未作明確的規定。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推進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社會意識不斷加強,同時,冒用他人馳名字號、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益的現象增多,企業名稱糾紛時有發生,企業對保護馳名字號、保護馳名企業名稱權的呼聲日益強烈,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鑒于這樣一種形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訂上報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送審稿)》中增加保護馳名字號的條款,規定經認定的馳名字號在一省或全國范圍內不許他人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在企業名稱分級登記管理的體制下,這一做法將有得于保護馳名企事業的名稱權。待新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頒布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及時制定馳名字號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對個 國馳名字號和省馳名字號予以認定。
企業有自主選擇企業名稱字號的權得。一個新奇好記、響亮上口的企業名稱,可以使企業在消費者中產生耳目一新、生動深刻的第一印象。因此, 怎樣起一個有一定意義、易為公眾接受的字號已成為企業設立時投資人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
目前國企業名稱字號的選擇主要采用以下幾種方法:
1、傳統字號法,多使用一些吉利的字詞,寓意著投資人美好的希望。常用 “福”、 “順”、“發”、 “隆”、 “興”、 “瑞”、 “泰”、 “祥” 、 “仁”、 “和”、 “ 盛”、“豐”等字,如 “瑞扶祥綢布店”、 “同仁堂藥店”、 “同升和鞋帽店”等。此外,使用名山大川、江河湖泊、名勝古跡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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