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2007年全國性及中央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2007年全國性及中央行政事業性單位收費項目目錄的通知
財綜[2008]10號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調整、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情況,我們在《2006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基礎上,編制了《2007年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見附件,以下簡稱《收費目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收費目錄》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為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具體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及資金管理方式等,應分別按照《收費目錄》中注明的文件規定執行。
二、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以《收費目錄》為準。凡未列入《收費目錄》以及《收費目錄》所列文件依據中未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應拒絕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全國性及中央部門和單位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增或調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收費目錄》格式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仍在執行的全國性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不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沒有實施的全國性收費項目),并在本?。ㄗ灾螀^、直轄市)范圍內公布。同時,應將本地區的收費目錄于2008年5月1日前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用EXCEL匯總,報軟盤或通過電子郵件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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