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的可選模式
通過對國際上兩種中小企業融資融券的國家和地區,都具有經濟市場化程度很高、信用環境很好的特征。歐美的制度是在市場的歷史進程中自發地形成和發展,并由法規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而日本和中國臺灣的制度都是戰后在證券市場欠發達、交易機制不完善、整個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因而其制度從一開始就有別于美國,具備中央控制的性質。
針對我國證券行業和證券公司尚不成熟的特點。監管部門在中小企業融資融券推出之前,也開始加快對證券公司的規范工作。監管部門對證券業實行摸底和分類監管已經持續了較長時間,很多風險券商已經逐步被淘汰。而與此同時行業風險正在逐步減小。近期,《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開始征求意見,不僅將大大提升證券公司的風險控制水平,而且將進一步加速行業整合的進程。通過風險控制要求的硬指標,將部分仍存在較大風險的券商擋在行業門外,將大大降低行業的整體風險水平。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包括了對券商從事中小企業融資融券業務的指標要求。因此,《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和《證券公司凈資本計算規則》也可以看作是在為中小企業融資融券業務的開展作風控準備。
不論怎樣,我國內地證券市場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市場運行機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市場參與者的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也相對較低,因此難以直接采用市場化的中小企業融資融券模式,而應吸取日本和中國臺灣的經驗和教訓,建立過渡性專業化的證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時機成熟后再轉為市場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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