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如何確認
在實務工作中財務人員在確認固定資產時經常會產生疑問,例如購買資產,購買大型機器配件是記入低值易耗品還是固定資產等等。對固定資產的界定更多時候需要財務人員根據自己的職業判斷進行。新準則中固定資產是這么定義的: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注意:
(1)資產的持有目的不同,分類也可能不同,比如房屋,對于一般企業來說,大都用于生產經營,屬于固定資產,而對于房地產企業持有的將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則屬于存貨;
(2)“出租”僅限于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機器設備;如果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資產,則其在租賃期內不屬于出租方的資產;如果是出租房屋建筑物等,則一般應該做投資性房地產處理;
(3)使用壽命也可以用該固定資產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來表示;
(4)必須是有形的資產,以與無形資產相區分。
此外,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不再強調“單位價值標準”,因為統一的單位價值標準不適用于所有企業。當然,企業在實務中還是要運用職業判斷,適當考慮單位價值標準,以便將低值易耗品等與固定資產區分開來。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①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②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注意:“可靠地計量”在某些情況下也可基于合理的估計,比如,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未辦理竣工手續的固定資產,應按暫估價入賬,即其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且應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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