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寫作與文學創作異同淺議
公文寫作與文學創作在我們生活中很常見,那么對公文寫作與文學創作的異同進行討論,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公文寫作,什么是文學創作。公文寫作也稱公文撰寫,通常是指公文正文的寫作,是文件的擬稿工作, 它是機關制發文件的第一個工作環節。而文學創作,是指作家為現實生活所感動,根據對生活的審美體驗,通過頭腦的加工改造,以語言為材料創造出藝術形象,形成可供讀者欣賞的文學作品,這樣一種特殊的復雜的精神生產活動。
公文寫作與文學創作有許多共同點。其一,公文和文學作品兩者都是文書,用來記錄和傳遞思想和信息的載體。其二,在表達方式上兩者都使用文字語言,都需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其三,它們的寫作素材和題材都來源于現實社會和現實生活。其四,從兩者的功能作用上來看,它們都是為了向讀者表達寫作目的和思想意圖的。公文寫作向有關機關單位和組織部門傳達一切與公務有關的信息,例如簡報、工作總結、會議紀要等,這些公文都為了讓有關部門知曉公務活動的情況。文學創作也是在對讀者傳達文學創作者的思想和意圖,比如法國作家雨果創作的《巴黎圣母院》,為了揭露宗教的虛偽,批判禁欲主義,歌頌下層勞動人民的善良、友愛、舍己為人,反映了作者推崇的人道主義思想。
公文寫作和文學創作是兩個獨立卻又相關的個體,公文寫作與文學創作兩者有以上的共性,但它們也有明顯的區別。
首先,公文寫作和文學創作的主體不同。公文寫作的過程中,雖然是個人擬稿、核稿或簽發,但始終是代表著單位部門和組織的,他們的寫作權力是受到限制的,必須根據公務需要和公文寫作的原則規范地進行。例如,任何人都不能以個人的名義修改憲法,或越權批復請示。而文學創作的主體定義為“與客觀世界處于審美關系并以文學形象進行審美、創造的實踐者,它是個人,作者不受寫作限制,可以自由地創作,就要簡單的多,現在的博客什么的基本上都可以算是文學創作。
公文寫作和文學創作在文體和表達方式的選擇上不同,文學創作更自由。公文有嚴格的文學格式和發文機關,這就要求公文寫作無論文種選用、正文結構還是用語表達,都要符合法律法規,遵循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表揚某人的優秀工作業績,應該用通報,而不是決定;也不能將請示,寫成請示通知。一般的公文都很少使用描寫和抒情的寫作手法,除了領導的講話稿、簡報等。而文學創作是相對自由的,它可以由文學創作者自己選擇各類文體和表達方式,如可以采用小說、詩歌、散文等來表達一個主題,題材和表達方式也是任意的,有時候文體界限并不是很明顯。所以,公文寫作更加樸素補矯情,而文學創作多一點主觀感性的色彩。 {page_break}
另外,公文寫作的寫作對象具有明確性和針對性,而文學創作是沒有的。公文的寫作對象具有強烈的明確性和針對性,集中反映在公文寫作過程中表明的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也反映在依據行文制度所選的行文方式上,例如對國內外公布重大黨務活動的公報。而文學創作的寫作并沒有明確的針對性,有為自己寫,也有為讀者寫的。
公文寫作和文學創作的寫作目的不同。公文的寫作目的是為了表達和傳遞公文的寫作目的和思想意圖,這是由公文的基本功能管理工具和溝通手段決定的,例如發放《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受文機關有規范行為的,也是該辦法的寫作目的。而文學創作的寫作目的是多樣性的,每個創作者都會有自己的目的,為了啟發讀者、記錄生活、抒發情感等。由于兩種寫作的目的不同,從而決定了它們之間存在許多差異。公文寫作以對象化思維、邏輯思維、模式化思維為主要思維方式,文學創作則以主體化思維、形象思維、創造性思維作為主要運思方式。
公文寫作和文學創作寫作的影響力不同。公文寫作由行文關系決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上級給下級發的公文,下級必須要嚴格按上級頒發的公文執行;又如,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的請示,上級機關必須及時給予批復,不能置之不理。文學創作的影響力就要取決于能否公開發表和發表的廣度,以及受眾的接受程度,其影響力是補確定且不穩定的。同時文學作品也補具有法律效力和制約力。
總結了以上公文寫作與文學創作的共同點,同時通過比較,使我們可以更好地掌握這兩種文體的寫作。在以后步入社會,在寫作中也可以更好的應用。在上班時寫得好公文,下班后又可以即興地進行文學創作,何嘗不是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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