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的要求和程序
一、申請范圍
1.已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且《涉外調查許可證》有效期將屆滿的涉外調查機構。
2.涉外調查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統計局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的,將不再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二、申請機構熟悉掌握國家有關涉外調查管理法規
1.申請機構要進一步學習《涉外調查管理辦法》及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2.申請機構在中國統計信息網“涉外調查管理”欄目中“審批程序”項下,自行下載涉外調查法規測試題2份(測試題見本頁面下方“附件下載”),分別由申請機構負責人和涉外調查事項承辦人手工用鋼筆或簽字筆作答,機打答案無效。
三、申請機構需提交的申請材料
(一)法人單位向國家統計局提交下列9項紙介質材料:
1.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作,申請機構可由中國統計信息網下載,申請表內容、格式和頁面大小不變。
2.通過當年年檢的下列法人證書復印件之一: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③《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④《民辦非企業(法人)單位登記證書》。
3.具備與所從事涉外調查相適應的調查能力報告。報告應包括申請機構的調查領域及專長、人員狀況、設備狀況、調查業績狀況以及其他可以說明申請機構調查能力的內容。
4.用以證明申請機構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所開展三項以上調查項目或者調查營業額達到三十萬元的材料。申請機構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本機構所開展的三項以上調查項目的每個項目的調查問卷和合同復印件。
②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本機構所開展的調查營業總額達到三十萬元的每個項目的調查問卷和合同復印件。
5.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應當對搜集、保管、提供、銷毀調查資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嚴格規定。
6.關于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說明。由申請機構自行出具關于本機構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說明。
7.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之日起至申請之日,從事涉外調查項目的總結。總結應包含申請機構的能力、客戶、業務發展情況和遵守法規、國家政策等情況。
8.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之日起至申請之日,申請機構按要求填寫的《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登記表》。
9.涉外調查法規測試機構負責人和涉外調查事項承辦人答卷。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登記表》一份為原件,另一份為復印件)。每份按上述9項內容的排列順序裝訂成冊,規格為A4幅面。每份材料首頁需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申請機構要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境外組織在華機構向國家統計局提交下列7項紙介質材料:
1.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表。申請表由國家統計局統一制作,申請機構可由中國統計信息網下載,申請表內容、格式和頁面大小不變。
2.境外組織在華機構批準證書復印件、登記證書復印件。登記證書必須通過當年年檢。
3.嚴格健全的資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應當對搜集、保管、提供、銷毀調查資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嚴格規定。
4.關于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說明。由申請機構自行出具關于本機構在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的說明。
5.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之日起至申請之日,從事涉外調查項目的總結。總結應包含申請機構的能力、業務發展情況和遵守法規、國家政策等情況。
6.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涉外調查許可證》之日起至申請之日,申請機構按要求填寫的《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登記表》。
7.涉外調查法規測試機構負責人和涉外調查事項承辦人答卷。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涉外調查業務檔案登記表》一份為原件,另一份為復印件)。每份按上述7項內容的排列順序裝訂成冊,規格為A4幅面。每份材料首頁需申請機構首席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申請機構要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四、申請機構提交申請材料方式
1.通過郵局郵寄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57號;收件人: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處;郵政編碼:100826。
2.通過快遞公司遞送或派人直接提交的,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75號410室;收件人: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處;聯系電話:(010)68783789;傳真電話:(010)68783788。
3.通過郵寄、遞送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在函件信封顯著位置注明該函件為延續涉外調查許可證申請材料。不可將申請材料郵寄給個人。
五、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
1.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如果申請材料合格、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國家統計局受理申請之日。
2.如果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國家統計局將在收取申請材料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發出《涉外調查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國家統計局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之日為受理申請之日。
六、國家統計局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申請的決定
1.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因故逾期不能作出決定的,將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機構發出《涉外調查審批延期通知書》,告知審批將延長十個工作日。
2.決定批準的,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作出《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七、國家統計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書
1.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后,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書。
2.對于決定批準的,將《涉外調查許可證》郵寄給申請機構,郵寄之日即為送達之日。對于決定不批準的,將《涉外調查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郵寄給申請機構,郵寄之日即為送達之日。申請機構也可以自行到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75號410室領取。
八、涉外調查機構交回有效期屆滿的涉外調查許可證
涉外調查機構應將有效期已屆滿的《涉外調查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或在接到延續的《涉外調查許可證》時應將原《涉外調查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寄送或送交國家統計局涉外調查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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