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未提前通知員工獲補償金
[案例簡介]
孫強訴稱,本人于2000年9月到A制衣公司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2月29日公司突然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也未按規定支付本人經濟補償金及各項待遇。A制衣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遂將其訴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請求A制衣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51000元,支付2008年1月、2月的雙倍工資12000元;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的工資6000元等各項待遇。
A制衣公司辯稱,孫強因工作業績不佳,主動向本公司提出離職,并于2008年2月29日正式離職,不同意申請請求。
本案經庭審查明,孫強于2000年9月受聘于A制衣公司,任部門經理,月薪為600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8年2月29日,公司在網上公告孫強已離職,對此孫強不予認可,對于公司提供的錄音證據也不予認可。孫強在公司工作期間,未休2007年15天年假,公司尚欠孫強2008年3個月的獎金7500元。公司認為孫強是自己辭職,不同意支付經濟賠償金,只同意支付欠發2月份工資、獎金以及年假工資,并于2008年3月份一次性支付了19060.30元。
[裁] 一次性支付孫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000元,駁回孫強的其它申請請求。
[ 案例評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A制衣公司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現又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孫強系自動離職,因此對公司提供的證據仲裁委不予采信。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A制衣公司應支付孫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51000元。鑒于企業已支付了孫強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7000元及年假工資2413.8元、資金7500元,所以仲裁委對于孫強的其它申請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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