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注冊“空殼公司”抽逃出資均獲刑
近日,阜寧法院一審以被告人王龍、李成犯抽逃出資罪,判處兩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龍和李成借資人民幣500萬合伙注冊成立鹽城市某有限公司,待公司驗資后再將驗資款人民幣500萬元歸還借款人。
被告人王龍和李成經人介紹,委托江蘇某企業注冊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孫宏偉負責辦理該公司的注冊驗資手續,孫宏偉分別于2013年12月25日、12月29日向鹽城市某有限公司賬戶先后匯入人民幣160萬元、340萬元。
公司驗資結束后,被告人王龍、李成讓孫某將用于驗資的人民幣500萬元從鹽城市某有限公司賬戶中劃走。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龍、李成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抽逃出資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龍、李成歸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皮包公司、空殼公司等不斷出現,股東借款出資、待驗資完畢后將資金轉出歸還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官提醒,企業注冊資金應用于公司經營發展,公司存續過程中應保持實際財產處于一定水平。為此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否則對其進行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