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工商全面清查“馳名商標”
昨日,記者從省工商局獲悉,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通知,貴州省工商部門將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馳名商標”使用專項檢查,重點檢查貴陽市、遵義市和仁懷市。
從省工商局的安排來看,此次專項檢查從6月中旬開始,會一直持續至7月30日,重點檢查貴陽、遵義和仁懷,檢查中,全省各級工商部門將采取摸底排查與自查自糾的方式,全面清查各轄區內所屬馳名商標企業、大型商場、超市等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狀況,要求所有生產和經營單位尚未進入市場、帶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和商品包裝,不得再進入流通領域,只要發現在經營場所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廣告宣傳、展覽或其他商業活動,一律責令限時整改。
省內其他地區也將進行重點抽查,必須確保所屬轄區內馳名商標持有人不發生使用“馳名商標”字樣的違法行為,制止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構成的不正當競爭,凡住所地不在本地區的省內馳名商標企業違法使用“馳名商標”行為,將移送至住所地縣級工商部門查處,至于省外馳名商標企業違法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將報省局商標局協調,然后移送其住所地工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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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在5月1日后廣告宣傳中禁用“馳名商標”字樣,但是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印有“馳名商標”字樣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銷售。
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要求,“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4月15日,國家工商總局下發了《關于執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適用修改后的商標法處理。但是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經進入流通領域的除外。
通知指出,對于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馳名商標持有人應承擔違法責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上述違法行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住所地不在中國境內或者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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