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許可人能就商標侵權行為單獨提起訴訟?
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鞋業公司,早年申請了“A”注冊商標,取得商標注冊證,A牌皮鞋多次獲得xxx名牌產品的稱號。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為期5年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以排他許可方式許可乙公司使用“A”商標專業生產女鞋系列,并進行銷售。之后,乙公司在丙商場發現了一家以“A”為企業字號的丁公司,專門銷售女鞋。丁公司在其銷售的鞋的標簽與包裝盒上均標有特意放大的“A鞋業”字樣,并且在其展柜、宣傳冊、廣告上都特意放大使用“A鞋業”字樣。而丙商場也在商場廣告、海報上使用同樣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并在銷售憑證上特意放大“A鞋業”字樣。乙公司多次要求丁公司停止在銷售中使用“A鞋業”字樣,并要求丙商場將丁公司的鞋子下架,但是丁公司認為“A”是其經過工商審批的商號,其使用自己的商號是合法行為,不存在侵犯商標權的情況。丙商場則認為乙公司不是“A”商標的權利人,沒有權利要求丙商場將丁公司的鞋子下架。當乙公司向甲公司求助,要求甲公司出面幫助其維權時,甲公司表示怕麻煩不愿意出面維權。無奈之下,乙公司只能求助律師。
律師點評
1.在甲公司怠于行使訴權的情況下,乙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就商標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本案中,作為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乙公司,在甲公司不愿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單獨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2.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字號,是與他人在先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商標權利人可以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本案中,丁公司的企業字號與“A”注冊商標相同,并且在女鞋上突出使用,乙公司可以起訴丁公司商標侵權。
3.丙商場未盡到必要義務須承擔商標侵權責任。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丙商場對其經營行為及專柜負有管理義務,如果丙商場未盡到必要的注意及管理義務,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提供便利,就構成了商標侵權。需要提醒權利人注意的是,權利人一定要通過書面的手段向商場發出要求侵權商品下架的通知函,保存好郵寄單據,以便證明商場在整個侵權案件中存在過錯。
4.乙公司可以請求法院判決丁公司停止或規范使用其企業字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被訴企業名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者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承擔停止使用、規范使用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訴請法院要求丁公司停止使用或規范使用與“A”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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