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職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6)項的其他情形如勞動者被依法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等情形。
企業違反該規定,即使其解除合同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同樣會產生法律風險。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的的禁止性規定不是針對即時解除的,在符合即時解除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因此,即時解除、預告解除或額外支付工資解除、經濟性裁員與不得解除三者的關系可以簡單地表述為:即時解除優于不得解除,不得解除優于預告解除或額外支付工資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