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稅務籌劃: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專門扶持小微企業發展和受益主體主要是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何用好用足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小微企業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適合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涉及范圍非常廣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符合國家的宏觀政策和立法意圖,涉稅風險最低,是小微企業稅務籌劃最主要方法。
常見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小微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小微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2014年9月30日前家政服務小微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同時,在優惠政策中,不難發現國家對國際運輸勞務和節能服務公司的青睞。對于提供國際運輸勞務的小微企業免征營業稅。而對于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取得的營業稅應稅收入,暫免征營業稅。
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公告》第八條: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按照15號公告精神,小微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對《小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小微企業按照準則要求確認的支出,如果沒有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如折舊年限的選擇)的,為減少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調整,便于稅收征管,小微企業只能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上確認的支出,在稅務處理時,不能再進行調整。按照這一征管原則,小微企業會計政策選擇時應當盡可能地選用稅法允許的最高費用扣除標準(如最短折舊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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