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法治是關鍵
近年來,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但伴隨的卻是勞資矛盾的逐年突出、勞動爭議糾紛的大幅增加。據人民網報道,長沙兩級法院2010年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為1428件,2014年僅1-10月就受理案件3321件,增長了近兩倍。勞動爭議基本上都是由勞動者的權利被侵害而引發,爭議內容涉及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工傷賠償、確認勞動關系、社會保險賠付、檔案移交丟失賠償、競業限制、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等十多種類型。
勞動爭議多發的原因復雜。勞動者相對資本所有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資本所有者和經營者人數雖少,但處于生產關系的頂層,控制著生產、交換和分配的全過程;勞動者人數雖眾,卻處于生產關系的底層,受資本所有者、經營者的支配控制。因此,現實中一般是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而較少是勞動者侵犯用人單位權益的。
從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來看,和諧勞動關系是以勞資力量相對平衡為基礎的。處于天然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如果想獲得與強大資本相抗衡的力量,就需要公權力的介入。此外,資本在市場經濟社會中控制著大部分資源,占據主導地位,為確保其不能肆意妄為,也必須受到公權力的限制。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體現的就是用法律的力量平衡勞資力量的精神。
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以及工會等涉及勞動關系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在法律實踐中各方并沒有很好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對用人單位進行了許多限制,甚至制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條款提高違法成本。但不可否認的是,目前用人單位守法成本仍高于違法成本,導致出現一些用人單位知法犯法的怪現象。據一位民營企業負責人講,“從企業成本方面考慮,不給職工交社保怎么算都劃算。如果他們選擇維權,成功的話企業也只是把這部分錢補上;如果他們選擇沉默,企業就不用交這部分錢了。但是如果從一開始就交社保,企業是很不劃算的。”
在天平的另一端,勞動者通過法律維權的程序繁瑣、耗時耗力,尤其當受侵害利益不大時,即使維權成功,也只能拿到較少的賠償,這讓許多勞動者只能望“法”興嘆。
勞動行政部門的權責脫節是另外一個重要原因。能起到關鍵作用的勞動行政部門有很大的執法權、監督權,但是相對責任只用一條“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筆帶過,可操作性不強,尤其在“民告官如登天”的環境下,勞動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更難被追究。面對社會上大量存在的拖欠工資、不交社保等現象,勞動行政部門并沒有發揮好檢查監督的作用,客觀上造成了不利于勞動者的“潛規則”環境,大多數勞動者只能選擇發發牢騷或忍氣吞聲。
作為勞動關系相關的重要一方,職工的“娘家人”——工會在監督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缺乏法律賦予的有力措施,在職工受欺負時,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力撐腰,往往受到各種掣肘,從而在維護職工權益時力不從心,很難卓有成效地強力介入,有時甚至難以發出自己的聲音。
“法令行則國治,法令馳則國亂。”勞動關系亂象的背后是相關法律的不夠完善、不夠科學,是相關各方沒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然而,“解鈴還須系鈴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還得靠完善法治,靠法律規范各方的行為,真正體現“法治經濟”的精神。十八屆四中全會已經吹響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號角,趁著這股“東風”,和諧勞動關系構建可大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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