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分設公司來減少企業所得稅
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費用扣除規定了限額,企業超標就要進行納稅調整。以某企業的數據計算如下:
某生產企業某年度實現銷售凈收入20000萬元,企業當年發生業務招待費160萬元,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3500萬元。根據稅收政策規定的扣除限額計算如下:
業務招待費超標:160-(160×60%)=64(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超標:3500-20000×15%=500(萬元)
超標部分應交納企業所得稅稅額:(64+500)×25%=141(萬元)
費用超標的原因是企業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數提高了,那么費用的扣除額也就多了。問題是:企業沒有那么大的市場份額,是無法靠市場銷售立馬提高收入的。在這個條件下的節稅技巧就是:拆分企業的組織結構也就是通過分設企業來增加扣除限額,從而增加稅前的扣除費用,減輕企業所得稅。
我們可將企業的銷售部門分離出去,成立一個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企業生產的產品以18000萬元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以20000萬元對外銷售。費用在兩個公司分配:生產企業與銷售公司的業務招待費各分80萬元,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為1500萬元和2000萬元。由于增加了獨立核算的銷售公司這樣一個新的組織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額;因最后對外銷售仍是20000萬元,沒有增值,所以不會增加增值稅的稅負。
這樣,在整個利益集團的利潤總額不變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別以兩家企業的銷售收入為依據計算扣除限額,結果如下:
生產企業:
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80萬元,扣除限額=80×60%=48(萬元)
超標:80-48=32(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1500萬元,而扣除限額=1800×15%=2700(萬元)
生產企業就招待費用大于扣除限額32萬元,需做納稅調整。
銷售公司:
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80萬元,扣除限額=80×60%=48(萬元)
超標:80-48=32(萬元)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發生額為2000萬元,而扣除限額=20000×15%=3000(萬元)
也是招待費用超標32萬元,需做納稅調整。
兩個企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4萬元(32+32),應納稅額為:64×25%=16(萬元)
兩個企業比一個企業節約企業所得稅125萬元(141-16)。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價格會影響兩個公司的企業所得稅,即生產企業以多少價款把產品賣給銷售公司,才能保證兩個企業都不虧損?如果一方虧損一方盈利,那虧損一方的虧損額就產生不了抵稅作用,盈利的一方則必須多交企業所得稅。所以,交易價格一定要仔細核算,以免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如果生產企業和銷售公司是關聯企業,那么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也要注意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以免在受到稅務機關稽查時說不清楚。但在實務中,產品大都有批發價和零售價,并且還可以根據批量大小,確定不同的批發價。所以,生產企業和銷售公司確定交易價格有很大的籌劃空間。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國家稅法限制的費用,我們可以通過新設企業、增加扣除限額的途徑來解決。但前提條件是不能違法,并且要測算好相關的數據,不要“按下葫蘆浮起瓢”,這邊節約了稅金,那邊卻又多交了稅金。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