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最關心保險、合同、加班費
據揚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計,去年10月份12333維權熱線共接到咨詢投訴電話12759個,其中超過400個是咨詢社會保險的征繳,其次為醫療保險的咨詢,排行第三的則是勞動關系。至于勞動維權類的投訴,大概有200余起,主要是合同、保險、加班費等。
據統計,在勞動爭議的投訴中,不繳保險依舊是“頭號熱點”,值得一提的是,過去勞動者說得最多的是“企業什么保險都不繳”,隨著勞動監察力度的加大,不繳保險的企業越來越少,不過還是有企業為了省錢,只為勞動者繳養老和醫療兩種保險。
加班常有,但加班費卻不常有,勞動者時常為這樣的事困擾。以前公司是一分錢加班費都不給,現在有企業“學聰明”了,開始支付一部分加班費。另外,加班費到底按什么基數算,也是勞動者和企業經常“扯皮”的事情。
從投訴看,有些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工資、福利等關鍵的地方是空白的。有的推說是計件工資,做多少拿多少,休息休假不用寫,具體計件標準企業有清單。有的干脆不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簽了以后,合同全部由企業保管。對此,專家提醒,千萬不要在不規范的合同上簽字,如果草率地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可能會不慎中了企業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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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我是某單位的勞資人員,因為單位發展的需要,急需招聘幾名銷售人員。在應聘人員中有一位曾在我單位工作過的職工陳某,之前陳某在我單位從事的是文員工作。考慮到陳某對單位的工作情況比較熟悉,打算再次招聘陳某從事銷售工作。陳某這次應聘的銷售崗與之前從事的文員崗工作性質不同,請問我單位與陳某是否可以在新的勞動合同中再約定一次試用期?
答復:據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依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主席令第73號 [2012])的文件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用人單位錄用了陳某,即使陳某這次從事的工作崗位與之前工作崗位不同,單位也不能在勞動合同中再次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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