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會計準則與稅法關系的措施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稅務處理中的矛盾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導致企業多交稅金,有失公平原則,也不利于新會計制度的推廣。例如,會計準則規定開辦費用應于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攤入當期損益,但稅法規定開辦費在不短于5年內分期攤入。舉個例子,某單位60萬元的開辦費一次計入了損益,但稅法規定必須按5年攤銷,每年應攤12萬元,會計上當期多攤的48萬元要作納稅調整,補交當期所得稅48×33%=15.84萬元。按道理說,在以后的4年中每年可以調整所得額12萬元,調減所得稅12×33%=3.96萬元。但在實際工作中,稅務部門根本不會再轉回以前已交的稅款,這樣企業為了執行會計制度不得不多交所得稅3.96萬元。
不斷細化規范、變革發展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使得二者的差異日益明顯,給會計工作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增加了會計和管理工作成本。同時,不法企業趁機弄虛作假也給稅務工作帶來很大的負面效應。會計核算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的快速變化,為符合稅法的要求而對某些核算內容規定得過細過死,以至于物價波動、無形資產及人力資源會計等問題得不到妥善的解決。
長此以往,勢必導致會計行業的萎縮,會計市場的蕭條。
稅收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經濟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課稅要有利于資源的配置,減少納稅人除稅收負擔以外的額外負擔。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大,會計人員不僅要適應不斷變化的新的會計法規,還要不斷學習層出不窮的稅收法規,稍有疏忽,則可能造成偷稅,使企業負擔超額稅收。行政效率就是要求政府課稅時盡量節省稅務支出,但差異的存在使得稅務人員難以把握會計制度的變化,而許多涉稅事項又隱藏在會計事項之中,造成稅收難以做到應收盡收。因此,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在稅務處理中的差異,給國家征稅帶來了一定困難和麻煩,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障礙,給稅務部門和會計行業的工作人員增添了一定的工作難度。同時,我們也應當用辨證的觀點來看待這種不可調和的差異的積極面,這種差異越細化說明我國市場經濟越發展,企業的會計制度越健全,國家稅收征稅標準越細化明確,保證稅收收入。
我國不能把會計目標完全定位于提供“客觀、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因為,當今世界將會計目標定位于此的只有英美等國,而這些國家的現代會計理論和方法是在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帶有明顯的強調為投資服務的傾向,我國的資本市場不夠發達,必須強調為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和監督服務。因此,稅法和會計制度的目標應盡可能地保持協調,而這種協調在以國家為最高利益的調控下完全可以做到。
(1)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正如稅法允許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一樣,許可企業計提其他資產跌價(減值)準備。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可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
(2)積極推進增值稅的轉型。增值稅的稅制形式依稅負的大小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其區別主要在于對資本性投資是否允許抵扣。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不予扣除,它使得企業在更新設備、改造技術、增加對高新技術投資的增值稅負稅較高,效益下降,風險增加。因此,應盡快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
會計準則和稅法雖然屬于不同的范疇,但所追求的目標應當是一致的。因此,二者對會計實務的要求應該盡量統一起來,力求最大限度地避免人為的差異。有關部門在制定和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的過程中,應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對現有的矛盾加以重視和分析,不要讓無辜的企業承受矛盾帶來的后果。立法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在制定會計法律法規時讓稅務部門參與,在制定稅務法律時讓會計部門參與。企業會計制度還要與國際接軌,在此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國情,每出臺一項新政策都要充分論證,做到未雨綢繆、提前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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