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問:張斌是某科技服務公司的一名技術人員,企業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時另外約定了一份《保密協議》,協議中與張斌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規定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三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公司工作或自己開業生產同類產品。張斌認為單位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過長,并且競業限制期間也沒有約定補償標準,這樣會給職工的生活帶來很大影響。他想知道,單位的這種約定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答:據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介紹:競業限制,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期限,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相關人員到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依據上述規定,說明企業與張斌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有不符合規定之處,一是約定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二是沒有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政策規定,調整為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并約定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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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了解到,網絡招聘固然便利,但是依然存在大量陷阱。
一些求職者向記者反映,將個人名字輸入百度,搜到的居然是以前在一些招聘網站注冊的個人簡歷,導致詳盡的個人資料完全泄露,這是現階段很多求職者普遍反映的問題。目前,一些網站為了增加流量,并沒有屏蔽個人簡歷被搜索引擎捕捉的可能,由此導致求職者的個人信息被公開化,并帶來一系列意想不到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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