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年限只能從新單位起算?
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經十多年了。幾年前,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將我們幾個關聯子公司合并,成立了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我由于年紀偏大,故當時沒有選擇“買斷”,即拿經濟補償解除合同走人。到新的企業工作以來,也有快5年時間了,原本以為可以工作到退休,沒想到最近又起變化,我所在的部門被撤銷了,企業愿意和我們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一些同志看在補償金較高的份上,都愿意走人,我也如此。但在補償年限上又起爭執,因為單位只肯承認我到新單位后的5年工作年限,請問這樣做對嗎?
第一,關于合同解除。一般而言,只要平等協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協商不一致,包括在補償份額上職工感到不滿意,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但若出現法定情形,單位可以單方面提出解約。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關于補償年限。《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明確,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最高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中也規定,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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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柳女士反映,她于5年前進入家附近的一家企業工作,當時公司與她簽訂了2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上的工作地點為“上海”。當時公司還承諾,沒有特殊情況,合同到期都會與她續簽的。雖然她是三班倒,要上早班和夜班,有時還要加班,但好在離家近,騎自行車也就10多分鐘,更關鍵的是,不妨礙她照顧家里的老人和孩子,這點讓她十分滿意。誰知,今年春節放假前,她就聽到風聲,說公司要搬了。果然,春節后部門經理就找他們開會,說公司將搬遷,所有人員隨公司搬遷,工作崗位、工資待遇等一概不變。她覺得,雖然公司搬遷后還在市區,但她上班路途遠了不少,單程路上要花近一個小時,如果上早班5點就要出門,上夜班則要深夜回家。顯然,她無法像過去那樣照顧家里,這讓她十分為難,畢竟丈夫在外地工作,年幼的孩子和生病的父母都要靠她一個人照料。看來只有不干了,為此她找部門經理談了自己的困難,希望公司能解除勞動合同給予她經濟補償金。經理深表同情,也同意將她的情況向上反映,但兩天后,經理就告訴她,公司不同意解約,如不做,她只能辭職。經理還希望她理解公司的苦衷,因為若同意她這樣做,其他員工也會效仿,這樣人都要流失了。不過經理透露,公司會考慮通勤車的問題,目前希望她暫時克服一下。
上海紅三權律師事務所羅強主任表示,該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因為目前企業搬遷增多,有的在市內各區之間,有的則是搬到了較為偏僻的郊區,更有的還搬到了與本市接壤的江浙一帶,確實給勞動合同的履行帶來了不便。而且如何處理這一問題,事關職工權益的維護和企業生產經營的穩定,著實應該慎重對待。就柳女士個案來看,公司搬遷確實給她帶來了不便,但這并不導致公司必須與她解約。
首先,柳女士的勞動合同雖然約定了工作地點為上海,但公司只是跨區搬遷,地址仍在本市,且在市區范圍內,所以這一般不能視為“合同變更”,必須跟本人“協商一致”,否則就是違約的情況。其次,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按法律規定操作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目前并無“重大變化”,只是地點變化帶來上班路途時間增加而已,在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并非必須給予職工解約經濟補償金。再次,公司表示愿意增加交通車,那么柳女士暫時克服一下也是可行的。都要解除合同,企業也得考慮成本和生產經營的持續性問題。最后,若當初合同上約定的工作地點是“本區”,或者企業在不同城市內的搬遷,這應當被認定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職工可要求企業解除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羅主任強調,當前要特別警惕一些企業借搬遷逃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因為這些企業搬得很遠,一些崗位也拆拆并并,也不提供宿舍和班車,路途遙遠,有時晚上公交車也沒有了,照理應該讓職工選擇或走或留,但這些單位仍以“繼續履行合同”為由,不同意解約不愿意補償,逼得職工自己走人,這樣他們就可以不付一分錢的補償。總之,羅主任表示,企業搬遷職工應該理解,而職工實際困難,企業也不能視而不見,這樣雙方就都能找到一個契合點,也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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