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要工資本有理 打傷債主反成拙
農民工辛苦一年,其勞動報酬理應得到充分保護,打工者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討要工錢,本無可厚非,但一定要依法進行,否則就可能觸犯刑律。近日,打工者婁朋被河南省原陽縣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
婁朋系原陽縣官廠鄉人,2014年秋天婁朋在平原新區一工地為翟某打工,工程結束后,翟某拖欠婁朋十幾萬元工程款。今年初,婁朋在原陽縣紫光明珠小區找翟某討要工資。雙方在交流過程中發生爭執,婁朋將翟某的牙齒打掉后逃跑。
經法醫鑒定,翟某屬輕傷。原陽警方三次對婁朋抓捕無果后,將其列為網上在逃人員。近日,廣州鐵路民警將婁朋抓獲。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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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通知》將法定節假日作為計薪日的相關規定,是對于勞動法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貫徹和落實,并非是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應與當日工資進行品迭,扣除一倍。
首先,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與日工資來源不同,不應進行品迭。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笨梢姡豆べY系勞動者通過額外勞動獲得的額外報酬。而根據勞動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不工作也應當享有一倍日工資,這個報酬的來源不是基于額外勞動,而是法律規定。故兩者的來源不同,不能進行品迭。
其次,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與日工資進行品迭,不符合立法原意。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對于加班工資的發放標準規定存在一個階梯式的遞增: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梢?,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費計算標準是逐步遞增的。那么假設加班工資應與日工資品迭,而休息日本身不是計薪日,其加班工資沒有品迭對象,則其獲得的報酬是兩倍工資,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品迭其日工資,也獲得兩倍工資,那么勞動者無論是在休息日還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其實際獲得的額外報酬是相同的,都是兩倍工資。這樣一來顯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嚴重打擊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不利于維護良好的用工環境和勞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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