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的實際用工待遇爭議
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每天平均達十幾個小時,每周有50多個小時,同時工資也是一月一給。遭遇這種情況的員工雖然名為非全日制用工實質是全日制用工。因此,單位應給予員工全日制的用工待遇。
王某在一家公司當押運員,因押運時間不固定,公司決定根據王某他們的押運時間,按小時支付工資,以非全日制工人對待,每月以1800元計算。王某從事押運工作的這段時間,雖說是按押運的時間計酬,可公司仍讓他們根據公司的上下班時間坐班。沒有押運任務要守在公司等任務,如果有任務的話,還要提前上班或推遲下班,工資和公司其他員工一樣每月一發,但是其他全日制員工有的待遇我們都不能享受,公司的這種做法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時間每天平均達十幾個小時,每周有50多個小時,同時工資也是一月一給,雖然名為非全日制用工實質是全日制用工。因此,單位應給予員工全日制的用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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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標準及支付周期
第72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合同形式及兼職規定
第69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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