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申請的樣稿提倡采用黑白稿
在工商部門對商標的監督實踐中,對以黑白稿注冊的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只要你不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那么你對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添加任何色彩都不屬于違反商標法規的行為,因為商標法規沒有規定對使用中的注冊商標不能添加顏色。
因為商標是一旦注冊成功取得了《商標注冊證》,那么在實際使用中對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不能做任何改變,既不能對圖形、文字、或者其組合作任何改變,也包括對指定使用的顏色不能改變。
所以,提倡在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對商標標志采用黑白稿,以免限制商標注冊后的使用。
對指定使用顏色的注冊商標,在其作為注冊商標使用時就不能改變顏色,否則就屬違反商標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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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侵犯了其在先權利的,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請求商標局裁定該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案例:異議人澳柯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對東靈通知識產權代理的第9049531號“澳特瑪AOTM”商標提出異議(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人認為,其在先注冊的第3348174號“澳柯瑪AUCMA”商標為馳名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的聲譽和影響力。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復制和模仿,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構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從而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北京東靈通知識產權代理服務有限公司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未侵犯異議人馳名商標權利。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商標。
“澳特瑪AOTM”指定使用服務為第35類的“廣告;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工商管理輔助;戶外廣告;尋找贊助”。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348174號“澳柯瑪AUCM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5類的“廣告傳播;廣告代理”等。“澳特瑪AOTM”漢字部分為“澳特瑪”,異議人引證商標漢字為“澳柯瑪”。雙方商標首字和尾字相同,中間分別為“特”和“柯”,其字形、呼叫、含義不同,因此雙方商標整體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據此,商標局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澳特瑪AOTM”商標復制、摹仿其引證馳名商標證據不足。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裁定:異議人所提理由不成立,第9049531號“澳特瑪AOTM”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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