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構成要素知多少?
商標構成要素(CONSTITUENT ELEMENTS OF MARKS)又稱商標權的客體及客體的成分。商標構成要素一般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聽覺、嗅覺、味覺及觸覺。然而進幾年來該要素的范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過去一般只包括靜止的平面商標,現在已擴大到立體及動態的標記,有些國家則已突破視覺可見的標記,開始保護聲音乃至氣味商標。從具備識別能力的角度講,商標客體的范圍是無限的。
日本特許廳10月27日宣布,首次批準聲音和動態等新類型商標注冊。此次獲準注冊的商標共43件,包括久光制藥和味之素等廣告中耳熟能詳的旋律等。這是行業的發展趨勢,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國內的商標注冊也會迎來突破。
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律師提醒,雖然從具備識別能力的角度看商標客體的范圍是無限的,但是在我國,以下的標志卻是被明確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
①針對所有商標
A、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B、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C、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D、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E、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F、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G、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H、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②只針對注冊商標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A、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B、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C、缺乏顯著特征的(兜底)。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為了避免商標申請注冊的時候觸犯以上的禁止條例,您可以通過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來了解相關法律條例,也可以免費咨詢律師。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用于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志,是現代經濟的產物。在商業領域而言,經國家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商標通過確保商標注冊人享有用以標明商品或服務,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獲取報酬的專用權,而使商標注冊人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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