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具轉讓舊固定資產的發票你知道嗎?
問:我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屬于工業企業。從其他單位購入舊固定資產設備,對方開具2%增值稅普通發票,因技術原因,我公司未能安裝使用該設備。現在要將這批舊設備賣給客戶,客戶是一般納稅人。我公司賣該批設備,是按一般貨物銷售開具17%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按舊貨處理開具2%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貴公司轉讓上述舊固定資產設備屬于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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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合理地選擇分配基礎,正確分配間接成本,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因果原則,是指資源的使用導致成本發生,兩者有因果關系,因此應當按使用資源的數量在對象間分攤成本。按此原則要確定各對象使用資源的數量,例如耗用的材料、工時等,按使用資源的數量比例分攤間接成本。
(2)受益原則,是指“誰受益多,誰多承擔成本”,應按受益比例分攤間接成本。按此原則,管理人員要確定間接成本的受益者,例如車間房屋維修成本按各車間的面積分攤,廣告費按各種產品的銷售額分攤等。因果原則是看“起因”,受益原則是看“后果”,兩者有區別。
(3)公平原則,是指成本分配要公平對待涉及的雙方。在根據成本確定對外銷售價格和內部轉移價格時,合理的成本是合理價格的基礎,因此計算成本時要對購銷雙方公平合理。公平是個抽象概念,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在實務中政府規范或有權威的標準成為公平性的具體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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