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同意辭職該不該立即辦手續
我向單位辭職,結果領導同意我走人,并囑咐我要辦理好工作交接。我一切照辦了,但在結算工資時,單位又提出我沒有提前30天通知,故相關手續還要等一等,不肯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問題是我下家都已經找好了,這不是明擺著刁難我嗎?當時領導答應我走的,這不是已經協商一致了嗎?請問單位這樣做對嗎?我可否執意走人?
讀者小李小李:
辭職常會引發爭議,這里我依據法律向你介紹三點意見供參考。
第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該條款可以看出,“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是職工的法定義務,職工千萬不能將此視作可有可無。這里作為勞動者一定要警惕的是,辭職行為的提出,必須留有三方面的證據:一是書面辭職書而不是口頭的,二是已經送達單位,三是已經提前了30天。否則萬一碰到單位耍賴就會被動。
第二,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種協商一般是單位主動提出的,也必須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的。而作為辭職,單位一般是無需支付任何補償金的,所以單位怎么會在你本人辭職的前提下而認可你們是“協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呢?豈不是給自己找麻煩?當然,現實用工中確實有“當即同意走人”的說法和做法,但作為勞動者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有單位同意立即走人而不用等滿30天的證據,否則怎么來證明單位已經免除了你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了呢?
第三,作為已經找好下家的勞動者,一定要注意銜接新單位的報到時間,至少要留出一個月的提前量,否則就又會被動了,你現在就是如此。目前你要么跟新單位協商一下,不行就只有找原單位商量,但此時有的單位則會“趁火打劫”,即扣掉勞動者最后一個月工資。問題是若勞動者不愿意損失一個月工資而執意走人,單位將追究相應的違約責任,故作為勞動者千萬不能盲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也就是說,只有當職工提前30天通知并辦理好工作交接之后,單位才會啟動退工手續并與職工結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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