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被單位行政處分怎么辦
張某2011年入職甲單位,雙方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至2019年。2014年,張某提出辭職,雙方產生糾紛。后經過勞動仲裁,仲裁委認定雙方與2014年11月解除勞動合同。2015年6月,甲單位做出“關于給予張某同志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
決定載明:張某在2014年工作期間長期不履行財務報銷手續,給單位正常財務工作帶來不利影響,且2014年間曠工9天。按照單位管理辦法,給予張某行政警告處分。張某不服,訴至當地法院,要求予以撤銷。法院判決甲單位撤銷處分決定。
評析:張某于2011年入職甲單位,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張某提出辭職,經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間為2014年11月。甲單位于2015年6月以張某在職期間存在工作疏失、曠工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警告處分的決定,該處罰決定時間系雙方解除勞動關系之后,此行為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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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張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負傷,并被認定因工負傷,傷殘程度9級。2013年2月4日,張某工作中再次負傷,又被認定因工負傷,傷殘程度10級。2015年6月1日,張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來,張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某公司分別按照9級和10級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被鑒定為5級至10級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案中,張某兩次因工負傷,級別分別為9級、10級。按照上述規定,張某有權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可按照最高傷殘級別,從某公司領取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最終,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按照9級標準向張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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