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紀要的寫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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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實事求是的態度真實準確地反映會議的各項內容。對與會者的發言與議定事項可歸納概括、提煉或作必要的刪節,但絕不要按主觀意圖,隨意增添內容,甚至加以歪曲或篡改。對于會后工作的安排,包括責任分工、時限要求務求表述準確、具體,以利傳達貫徹與督促檢查。對于會議中出現的重大分歧,應如實記載反映。
2.突出重點,簡明精煉。應根據會議性質確定紀要的重點,對于重點部分應作詳盡的闡述。對于會議內容應加強分析與歸納概括,以便做到深入淺出,重點明確,語言簡明:如對于會議中產生的各種觀點,應加以集中與分析鑒別,作出理論上的概括,使紀要具有說理性;對會議中反映出的各種情況,也應認真進行分析,從中提煉出最典型最有說服力的事例與數據并作概括說明;對于會議的過程與主要情節也應概括介紹,舍棄繁瑣的細枝末節。
3.層次分明,條理清楚。紀要的各個層次除可用分標題、序數表示外還可使用“會議決定”、“會議同意”、“會議聽取了并經討論決定”等慣用語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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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作為一種特定的文書材料,具有特定的功能,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點。公文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和特定體式。
1.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權限范圍制發文件,它們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機關的名義制發的,但有時也以領導人名義制發,如命令、議案等文種,都在文件上簽署個人的姓名。領導人是由法定組織通過選舉、委任等法定程序產生的,以領導人名義發布公文,是代表其所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以他們也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的撰擬,一般由秘書或業務部門人員起草,有時組織寫作班子分頭執筆。這些草擬公文的人員,都不能視為公文的法定作者。他們是機關的代言人,是受命寫作的。法定作者這一特點,體現了公文高度的嚴肅性。任何未經法定程序核準的組織不得制發公文,也不允許任何人假冒法定組織發布公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將按擾亂公共秩序罪依法懲處。
2.法定效力
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決于兩方面:一是制發機關地位的高低和職權范圍的大小;二是公文內容的重要程度。此外,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時間性,被稱為公文的時效。
公文是處理公務的工具,是機關的喉舌。制發公文,是各級機關根據其合法地位行使職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公文的權威性和行政約束力,來自它的制發機關的權威和合法地位,如黨中央、國務院的文件體現了黨和國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權威性;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在全省范圍內具有法定效力。又如法規性、指揮性公文,其法定效力高于一般的知照性、事務性公文。另外,沒有一份公文是永遠有效的。隨著形勢的發展、情況的變化,舊的文件就會被新的文件所代替;某項工作一旦結束,那么相關的公文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不再具有現實效用。失去現實價值的公文,經立卷歸檔,可以發揮歷史效用,以備查閱和參考。
3. 特定體式
特定體式,就是指特定的體例格式,包括統一的種類、名稱、格式以及辦理程序。為了維護公文的權威性、嚴肅性、準確性,提高辦事效率,黨和國家作了許多具體規定,撰制公文時必須嚴格遵守。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規定了行政公文的種類及其名稱。每一種公文,都有特定的適用范圍,具有特定的作用。公文撰制者必須正確地選擇和使用文種。
公文的格式,指公文的結構要素及其編排形式。結構要素有的屬于必備要素,如標題、正文等;有的屬于附加標記,如秘密等級等。編排形式,包括各組成要素在頁面上的安排以及用紙、字體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有一整套獨特、固定的處理方式,這就是辦文程序。如收文辦理包括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答復等程序;發文辦理包括復核、登記、印制、核發等程序。這些程序都不能隨意省略或顛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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