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梳理公文處理常見錯情
自貢政府辦對公文前期程序、體例格式、行文規則等方面歸納整理出6類44種公文錯情進行糾正和規范。主要包括:
(1)明確必經程序。涉及群眾切身利益事項,未采取座談、聽證、公示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出臺新的政策措施,未經成本效益分析、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涉及環境、安全的重大建設項目,未經環評、安評及風險評估;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未進行物有所值評價、財政承受能力評估等。
(2)明確體例格式。請示性文件未以正式公文報送;未按規定確定密級,擅自改變密級,涉密件未標注份號;緊急性公文未按要求標注緊急程度;簽發人不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字體不規范等。
(3)規范公文內容。部分上報公文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符合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未與國家、省、市重大戰略部署、重要工作部署、最新工作要求保持一致等情況;前后矛盾、重復,或有邏輯錯誤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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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決定
決定記錄和反映了各類機關的重要決策結果和內容,它是一種帶有制約,規范,指導作用的下行文,對于下級機關的工作過程或者活動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是一種兼具領導性與規定性的公文。決定以機關名義發布,以國家行政機關為例,按照有關法律,決定的發布機關是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以及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發布決定。
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2.通知
在機關,團體和企事業中,作為通用公文的"通知"是應用范圍廣,使用頻率高的一個文種。通知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相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通知的適用范圍廣,從公布國家的政策法令,到基層單位的事務告知,無論是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還是企事業單位,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單位無論大小都可以使用通知這種公文形式。由于通知的限定性小,機動性,靈活性大,所以處理各種事項用其他公文不好歸類和使用時,常常考慮用通知來發文。通知均以機關名義發布。
3.報告
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報告從性質上看是一種陳述性的公文;從行文關系上看,是一種典型的上行文。報告,按其呈報要求可分為呈報性報告,呈轉性和呈復性報告。報告,按其內容可分為綜合報告和專題報告,工作報告和情況報告,以及調查報告。
4.請示
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請示從行文關系看,它是一種典型的上行文,從性質上看是期復性公文。上級機關收到請示后,應當及時給予指示,批復。請示一般以機關的名義發出,在國家行政機關中,為了明確行政領導負責制,重要的請示,比如涉及有關全國或者一個地區,一個方面工作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等事項的請示,也可以由機關的正職行政領導簽署發出。
(1)請示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文關系有固定性。請示的行文不能超越法定的隸屬關系,而且一般是逐級行文。
第二,行文的內容有單一性。凡較規范的請示,都是具有這種單一性的,即一篇請示的公文只寫一件事或一個問題,亦即所謂的"一文一事","一事一請示"。這樣做的原因是由行政管理權限及行文效果所決定的。
第三,行文目的鮮明性。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請示事項或問題所持的意見是非常明確的;二是對上級機關的有關請求也同樣是非常明確的。在這里,一切的含糊其辭都是不允許的
(2)請示與報告的區別
第一,行文目的不同。請示用于向上級請求指示或批準某些事項,待上級明確審批意見后再開展或結束工作,在請示中可以向上級明確提出務必予以答復的要求;報告卻不能請求指示或批準,更不能要求必須復文。
第二,兩個文種的作用不同。請示對工作起到啟始或中續作用;報告則起到匯報工作,反映情況供上級了解或參考的作用。
第三,兩個文種的形成時間不同。請示只能在事前,報告則在事后或事情進行當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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