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解讀:開會遲到15分單位扣100元工資的合理性
“每周一早晨是北京交通最堵的時間段,為了開會不遲到,本來一個小時的路程我提前兩個小時從家出來。可公司一點都不體諒我們員工,就因為開會晚了15分鐘沒簽字,非要扣我100元工資,您說這合理嗎?”一副無辜表情的張苣絲問道。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職工反映】
開會遲到未簽字
單位要扣100元工資
張苣絲是本市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的職員,被公司聘用只有8個多月。她告訴記者,入職時,公司曾對新聘員工進行過一周的集中培訓,其中包括崗位職責、公司管理制度等內容。
“我們單位人不多,老板和員工加起來才有20多人。公司規定早晨9點上班,每周的星期一早晨一上班要開全公司例行晨會,而且必須簽到。5月16日,我因路上堵車,到公司開會時遲到了15分鐘,沒來得在簽到簿上簽字。等開完會我去找程秘書簽到時,她說當天有4個人遲到,老板對此很生氣,要求一律不許補簽,而且每人扣發100元工資。”她說。
事后,張苣絲找到部門主管提意見,認為公司管理規定中并沒有開會遲到扣工資的內容,所以不能扣發她的工資。主管說,公司制度中有“上班遲到扣100元工資”的規定,開會遲到視同上班遲到,所以扣錢并不違法。
她說:“另外,主管告訴我單位是民營企業,老板就是公司中的老大,他說怎么著就得怎么著。主管還說,我當天遲到是撞老板槍口上了,讓我忍忍算了。我知道自己開會遲到不對,但為此就被扣100元工資,我心里覺得有點虧,所以想問問,單位扣我100元工資的做法是否合理?”
【工會說法】
公司制度合法
單位做法不違規
針對張苣絲的疑問,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市總工會法律服務中心的李穎。她告訴記者,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同時,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李穎表示,依據國家這些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一是要經職工討論,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職工,三是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張苣絲所在單位有關員工遲到扣工資的規定,是在符合這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制定的,那它是不違法的。公司在正常的上班時間開會,而開會是上班中的一項工作內容,如果她所在單位的公司制度中確實有“上班遲到扣100元工資”的規定,并且制度建立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那么公司的做法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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