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病無法上班 單位能否索要違約金
我所在的公司曾出資10萬元,送我到外地進行專項培訓,并與我簽訂了5年內不得離職的服務期合同。誰知,合同履行年余后,我卻突然身患一時難于治愈的疾病,醫院已建議我停止工作,先進行三個月的住院治療。而公司卻基于我一時難于工作且前景不可估量,以我不能按期上班當屬違約為由,亟不可待地提出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5年服務期與已經履行期間的比例,按照10萬元培訓費用,承擔尚未履行期間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即用人單位索要違約金的前提,只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
而勞動合同違約,是指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為。而你的行為并不具備承擔違約責任的要件:
一方面,你無法上班是因為身患疾病,而你并不希望自己身患疾病影響上班,也對疾病的發生不存在應當預見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情形,即不存在故意或過失。
另一方面,《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第六條分別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鑒于你已經在公司工作年余,決定了你享有三個月的法定醫療期,公司不得將此期間視為沒有履行勞動合同。即使你日后確實無法繼續工作,公司也必須經過法定程序,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并切合實際情況就不能履行部分適當要求補償,而不能毫無根據地先行將你解聘且索要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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