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年終獎企業可自主但不可隨意
年終獎是職工年底的“紅包”,也是大多數職工全年收入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到底該不該發,在什么時間發,又應該以什么方式發,卻常常是一筆“糊涂賬”。本期《記者出擊》欄目報道的職工,除了在解雇理由上與企業有爭議,年終獎也是一大訴求點。
通常情況下,年終獎的發放有兩種類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就年終獎達成書面約定,那么,“發不發,什么時候發”,是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的;另一種,在已經明確約定年終獎數額和數額約定不明這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該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發放年終獎金。
后面一種情形爭議的判斷和處理都相對簡單,只要按約操作即可,否則即按違約處理。第一種情形因事先沒有約定,容易發生爭議,但卻是現實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一種。例如很多單位對年終獎采取“打悶包”的做法,并不公開,想給多少給多少;再比如發年終獎因人而異,喜歡的職工多給點,不喜歡的少給甚至不給,很是“隨意”。
雖然發放年終獎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可以在綜合考量其年度效益及員工年度表現基礎上,自主決定發放與否并設計相應的具體發放方案,但如果用人單位決定發放年終獎并制定了發放方案,用人單位就不能再“任性”了。
按照《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包含獎金。《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2條明確規定,年終獎屬于獎金范圍。換言之,年終獎也屬于工資范疇,既然是工資中的一部分,根據《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由此可見,年終獎發多少可以由企業決定,但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做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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