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服裝廠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
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做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日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勞動者舉報,反映某服裝廠存在拖欠員工工資的行為。舉報人因還在該單位上班,所以不敢實名舉報,故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無法向其進一步了解情況。
接報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派員依法對該服裝廠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當監察員上門檢查時,該服裝廠的工作人員稱負責人張某外出,無法當場提供資料,監察員遂開具了《調查詢問書》,要求該單位提供全面完整的勞動用工材料,并接受調查詢問。后該服裝廠負責人張某如約來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稱該服裝廠因故已于2012年4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了營業執照,但還沒有辦理注銷手續,目前該單位還在正常經營;由于該單位資金周轉緊張,尚未支付2016年5月份員工工資。
對此,經辦監察員告知張某,雖然該單位營業執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但還存在經營活動,單位應當盡快支付員工工資,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并建議張某盡快依法獲取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該服裝廠負責人表示會盡快支付拖欠的員工工資。
在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監督下,服裝廠負責人張某把拖欠的工資全部支付給員工,員工的工資權益得到保障。隨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把該單位已吊銷營業執照但仍在經營的情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通報。在本案辦理過程中,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能否對其拖欠工資的行為進行查處,對這一問題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應承擔勞動法意義上的所有責任。
首先,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仍進行經營的非法用工主體雖然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單位的條件,但實質上已構成個體工商戶或企業的實質要件;其次,勞動者作為非法用工關系中的相對方,并不存在任何過錯,不應因違法用工主體的違法行為而導致他們不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對其拖欠工資的行為進行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喪失合法經營資格后,應把其違法經營行為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無法進行處理。
因此,筆者認為,企業法人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前,若其存在勞動用工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其出資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同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于無營業執照或已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有勞動用工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在本案中,服裝廠雖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但其還存在經營活動,存在勞動用工行為并且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對該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對其拖欠員工工資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糾正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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