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銀行賬戶變更、合并、遷移和撤銷
(1)賬戶變更。開戶單位由于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單位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印鑒或出納員印鑒的,應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并出具有關證明,經銀行審查同意后,重新填寫印鑒卡片,并注銷原預留的印鑒卡片。
單位因某些原因需要變更賬戶名稱,應向銀行交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函件,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新執照,經銀行審查核實后,變更賬戶名稱,或者撤銷原賬戶,重立新賬戶。
(2)撤銷、合并賬戶。各單位因機構調整、合并、撤銷、停業等原因,需要撤銷、合并賬戶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同意后,首先要同開戶銀行核對存貸款戶的余額并結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對無誤后開出支取憑證結清余額,同時將未用完的各種重要空白憑證交給銀行注銷,然后才可辦理撤銷、合并手續。由于撤銷賬戶單位未交回空白憑證而產生的一切問題應由撤銷單位自己承擔責任。
(3)遷移賬戶。單位發生辦公或經營地點搬遷時應到銀行辦理遷移賬戶手續。如果遷入遷出在同一城市,可以憑遷出行出具憑證到遷入行開立新戶,搬遷異地應按規定向遷入銀行重新辦理開戶手續。在搬遷過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開戶銀行暫時保留原賬戶,但在搬遷結束已在當地恢復經營活動時,則應在一個月內到原開戶銀行結清原賬戶。
另外,按照規定,連續在一年以上沒有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開戶銀行經過調查認為該賬戶無須繼續保留即可通知開戶單位來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接通知后一個月內必須辦理,逾期不辦理可視為自動銷戶,存款有余額的將作為銀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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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開戶單位通過銀行賬戶辦理資金收付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遵守銀行關于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等方面的規定。在銀行對單位賬戶進行檢查時,必須提供賬戶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
(2)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只供本單位業務經營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許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各種收付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不得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
(4)各單位在銀行的賬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不準簽發空頭的支款憑證和遠期的支付憑證。
(5)及時、正確地記載銀行往來賬務,并及時地與銀行寄送的對賬單進行核對,發現不符,盡快查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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