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代班與用人單位不算勞動關系
他們是身著橙黃制服的“馬路天使”,他們是城市的“美容師”。他們穿行在大街小巷,隨著季節輪回,或熱得揮汗如雨,或凍得瑟瑟發抖,始終揮舞自己手中的掃帚守護著城市的潔凈。
然而,他們的工作也是高危職業。在我國,環衛工在工作時被撞、跌倒、受傷、被打事件每天都會發生,而因交通事故致環衛工傷亡的數字更是觸目驚心。
近日,孫女士到連云港市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其2016年4月到環衛所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求環衛所支付其雙倍工資。
替別人去干活,以為自己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了,這樣的事有法律依據嗎?近日,孫女士到連云港市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其2016年4月到環衛所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要求環衛所支付其雙倍工資。
對于孫女士反映的問題,經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調查,環衛所稱孫女士并不是他們的員工,孫女士現在所從事的工作只是從該單位職工張女士那里承包的,環衛所并不知情。
原來,張女士是環衛所的工人,每月工資1900元。今年4月起,張女士因為找到了一份薪水更高些的保潔工作,就請孫女士幫自己代班,打掃自己負責路段的衛生,每月給孫女士1700元工資。孫女士認為,衛生打掃并不像其他工作一樣有嚴格考勤制度,只需要按照規定時限、做好規定路段的衛生即可,自己與環衛所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那么,孫女士與環衛所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環衛所是否應當支付孫女士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呢?
連云區勞動監察大隊相關人士表示,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勞動關系的成立有一些要素: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而孫女士的實際情況是僅負責固定路段的衛生,不受環衛所的安排管理和工作制度約束,雖然從事的工作是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但工資一直是張女士領取,代班行為即非單位指派,也非聘請,且不享受用人單位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所以孫女士與環衛所不構成勞動關系。
經過勞動監察大隊工作人員的詳細講解,孫女士表示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是政府采購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必備條件。環境衛生部門、財政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密切協作,加強對環衛中標企業的監管,對于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參加社會保險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據合同的約定暫時停止履行或解除采購合同,并依法禁止其在三年內參加所有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
更多相關的資訊敬請關注世界服裝鞋帽網吧。

2、本網其他來源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不表明證實其描述或贊同其觀點。文章內容僅供參考。
3、若因版權等問題需要與本網聯絡,請在30日內聯系我們,電話:0755-32905944,或者聯系電子郵件: 434489116@qq.com ,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
4、在本網發表評論者責任自負。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網同意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發言請遵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