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中獎”要還給公司?
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博奧特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張艷芳和兩位同事代表公司參加一個客戶答謝會,答謝會上她中了一等獎3000元現金。“去的時候沒有說過這個獎如果中了要還給公司”,張艷芳認為中獎所得不應該屬于公司,所以她沒有退還。1月3日,博奧特公司行政部給張艷芳發了一封辭退郵件。郵件稱參加答謝會而獲得的3000元屬于公司公有財產,應該上繳,不得占為己有,認為張艷芳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中的“忌損公肥私”一條,決定1月3日起解除勞動合同。
對于這起事件怎么看?筆者認為,盡管因抽獎產生的法律關系一般認定為射幸合同(指合同雙方以某一機會作為合同標的物,只有當機會發生時,一方才能從對方獲得相應的利益)關系,但她參加客戶答謝會和抽獎,畢竟是一種職務行為,客戶答謝的是張艷芳所在的公司而非個人,張艷芳履職行為的收益,無論大小均應歸單位所有。假設職工在答謝會上受傷,當然也算工傷,是一樣的道理。
所以公司要她返還獎金無可厚非。但嚴重違紀解除,應是一切手段都用盡之后的最后懲處手段。現公司按規章制度中的“忌損公肥私”一條即行解除,首先,她還談不上“損公肥私”,如果她在答謝會上放棄抽獎可不可以?當然可以,你不能說她放棄抽獎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其次,對于職工“損公肥私”有什么后果?規章制度也沒有規定。總之,當雙方發生分歧后,公司應先嚴令返還獎金,并告知不返還的嚴重后果,只有當嚴令無效后才能解除,否則就有借機解雇的嫌疑。
關注一
受公司委托參加博餅賽中獎歸誰所有?
【案例回放】廈門某置業公司與第五屆電視博餅大賽主辦方簽訂協議,約定由主辦方給予置業公司10個參加博餅復賽的晉級名額。后置業公司以購物抽獎的方式將此派發給商場幸運顧客。但其中有6位顧客因外出或電話聯系不上而棄權。后置業公司指派江某等6名員工代為參賽。
2009年10月4日,江某在博餅大賽中博到狀元,獲東風風神轎車一輛和第七屆中秋博餅狀元王中王大賽的決賽機會,并于當天書寫了“轎車1輛9.98萬元,現金4000元,漆線塑(雕)1座,鼓浪嶼王中王博餅機會,請由公司安排”的字據。10月8日,江某在公司出具的《委托書》上簽名,內容為:“委托方受邀參加由廈門廣播電視廣告有限公司主辦的第五屆電視博餅王大賽,現特委托我司員工江某代為參與,因此在比賽過程中(含參與鼓浪嶼王中王博餅大賽)所得均由公司統一調配,公司會依獎品結果給予受委托人,以表獎勵”。次日,江某在狀元王中王的決賽中,又博到狀元,獲別克君威轎車1輛。之后,江某交納了兩轎車偶然所得稅60160元。
2009年10月27日,公司向廈門海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江某博到的東風風神和別克君威轎車屬于公司的合法財產。海滄法院多次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下:江某參加博餅所得兩部轎車歸公司所有,公司將東風風神轎車獎勵給江某;江某先前墊付偶然所得稅60160元由公司支付。
【點評】司法實踐中一般結合以下幾個標準判斷員工行為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1)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2)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3)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4)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系,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江某的博餅參賽行為無疑是受公司委托,從這個角度說,獎品應歸公司所有。但是與本文開頭案例不同的是,張艷芳中獎是因為主辦方答謝客戶即張艷芳所在的單位;而在博餅風俗中,“代博”是指被邀請的客人沒有到場,由在場人“代博”,“代博”的獎品歸沒有到場的客人所有,而大賽的規則只能由自然人參加,不能由單位參加,且江某是主辦方確認的“王中王”獲得者。如果法院判決江某勝訴,就確認了單位參賽的法律事實,博餅大賽組委會不排除提出“中獎無效”之訴,要求江某將兩部轎車歸還大賽組委會。這對于公司和江某來說,就是“零和游戲”了,所以和解無疑是雙方的最佳選擇。
關注二
職工年會中獎,公司是否有兌現的義務?
【案例回放】2008年1月,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舉辦2008年史泰博年會。在年會抽獎環節中上,職工張衛獲得特等獎“史泰博-中國教育基金”,但公司未向張衛兌現該獎項。根據公司內部宣傳材料,2008年,面向中國區員工的基金會由史泰博中國創始人共同出資,共計500萬美元。教育基金將從史泰博有子女的在職員工中抽取1-2個名額進行獎勵。2008年北京、上海各有一名。如員工獲得該教育基金獎,其子女從獲得基金起至研究生畢業的全部教育費用將由該基金承擔。并且,該基金還接受在職員工及其家屬子女關于本科及研究生教育的申請。最終,朝陽法院判決史泰博公司給付張衛子女的部分教育費用2.2萬余元。
【點評】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確定張衛獲得的教育基金獎勵的性質。對此,張衛主張為其與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之間的射幸合同,而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主張為教育基金設立者個人與張衛之間的贈與合同。
法院注意到,教育基金獎勵是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新年年會上各種獎勵中的一種,而且專門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員工,教育基金又是由公司創始人設立并由公司財務總監管理的,并非通常意義上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雖然從形式上看,該獲獎行為具有射幸性、贈與性的特征,但從獲獎人員的范圍以及設定獎項的目的來看,應該將此獎項視為員工福利更為妥當。由于涉案的基金會并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因此,亦不屬于基金捐贈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考慮到該獎項設置的目的系為了激勵員工的工作、所謂的基金亦由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財務總監管理、除該特等獎之外的其余獎項均已由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兌現等情況,法院認定張衛可向史泰博商貿北京公司主張相應的權利。
每年年底,很多企業都會組織員工年會,并在年會上設置抽獎環節,獎項設置多樣化,包括年休假、旅游、實物、現金等。從性質上,應將年會獎項認定為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一種福利待遇,員工中獎后企業應當予以兌現。
關注三
職工中獎也應適用“同工同酬”的原則
【案例回放】郭某2011年1月4日入職北京一科技公司,崗位為項目工程師,雙方簽有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從2011年1月4日起至2011年5月3日。2011年1月28日,科技公司舉辦的全體職工年會,正在試用期內的郭某,有幸抽中了“韓國濟州島雙人七日游”特別獎。
然而2011年3月18日,科技公司以郭某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崗位要求為由,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郭某離職前,要求科技公司安排其“韓國濟州島雙人七日游”,或者以現金2500元的方式兌現特別獎,但遭到拒絕。
公司的理由是,按規定試用期職工須要等到用期滿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會獎項,離職職工不能兌獎。郭某認為此規定不合理,申請勞動仲裁。然而仲裁委審查后認為郭某的申訴事由不屬于勞動爭議范疇,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郭某無奈訴至法院。
庭審中,科技公司提交了《2010年度年會抽獎方案及規則》,規則中有“試用期職工須待試用期滿后才能由公司安排享受所抽中的年會獎項,離職職工不能兌獎”的相關規定,并稱抽獎前,郭某知曉此規定,但未舉證證明。
一審法院勞動爭議法庭判決科技公司給付郭某韓國濟州島雙人七日游折價款6000元后,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做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點評】勞動者中獎時在職、其后離職的,除該獎勵設置有勞動者離職不再享受該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仍須繼續履行給付義務。但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公平合理,并事先告知勞動者。基于年會獎項是企業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應確保“同工同酬”貫徹執行,無論是編制內職工、合同聘任制職工、還是試用期內的職工,在企業年會上均平等享有參與抽獎的機會,且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知曉該抽獎方案及規則,而郭某不予認可,故法院無法采信科技公司的主張。考慮郭某已離職這一現狀,結合郭某本人意愿,法院判決科技公司以現金形式兌現“韓國濟州島雙人七日游獎項”,更有利于實現郭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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