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員工廣告創意 單位是否侵犯著作權?
提問:半年前,我所在公司向員工發了這樣一個有償廣告征集啟事:任何一名員工,如果其制作的廣告宣傳片被公司采用,即可給予5萬元的報酬。我隨之制作了包括文字和音樂視頻兩部分的樣片,并交給公司在評比會上進行了播放,同時介紹了樣片的設計創意和內容。盡管這些創意獲得了好評,但最終卻未能入圍。
可是,事后我發現公司官網上的廣告片使用的是我上次制作的那些樣片。為此,我要求公司給予報酬,并聲明如不給予報酬,就必須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但是,公司認為我制作完成的樣片是選取網絡上他人創作的音樂和視頻畫面,利用電腦軟件合集而成,并沒有付出創造性勞動,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因此,我不享有著作權。
請問:公司使用我的廣告創意,究竟是否構成侵權?
公司侵犯了你的著作權。
一方面,你對廣告創意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即只要具備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都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獨創性是指作者獨立創作和有一定水準的智力創造。
本案中,盡管你是選取網絡上他人創作的音樂和視頻畫面,利用電腦軟件合集而成,但由于樣片以音樂、視頻加文字說明的形式,承載了廣告創意和思想表達,凝聚了你的創造性勞動和智力創造,表達形式足夠具體,故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再者,《著作權法》并不禁止利用他人作品進行創作,只要你利用他人作品創作出的作品本身具有自己的獨創性,該作品就屬于本法所保護的范疇。
另一方面,公司侵犯了你的著作權。
你的樣片并未入圍,意味著如果公司使用,必須經過你許可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公司擅自使用你制作的樣片并作為其官網上的廣告片,但拒絕給予報酬,這明顯是對你著作權的侵犯。
《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分別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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