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 制度雖經討論也無效
案例:上個月,我因為確實有私事要辦而公司又拒絕準假,故強行離崗一天。近日,我在領取上月工資時發現被扣去一周。面對我的質疑,公司給出的解釋是,其與我的勞動合同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中都明確規定“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而相應的規章制度經過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并與工會平等協商確定,公司自然有權照章辦事。
請問:公司的做法對嗎?
回答: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即其不得扣除你一周的工資。
一方面,“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但是,本條規定第一款同樣指出:“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依據上述規定可知:并非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規章制度,就必然對勞動者產生法律約束力,關鍵必須得看該規章制度是否合法。而本案所涉“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恰恰與法律規定相反,是違法的。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也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條則進一步釋明:“《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因此,在你已經提供一周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公司有無條件向你支付一周工資的法定義務。而“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的規定不僅嚴重違反了公平原則,而且屬于變相克扣你的勞動報酬。
另一方面,“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對你沒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因為“曠工一天扣一周工資”屬于第(三)項規定之范疇,所以,在它一開始便對你沒有法律效力。相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你有權要求公司向你返還被扣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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