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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蜘蛛王”PK香港“蜘蛛王”
在法院調解下,答應了不再侵權,卻又食言了。蜘蛛王集團有限公司再次把溫州金蛛鞋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打起溫州“蜘蛛王”與香港“蜘蛛王”的真假官司。昨天上午,溫州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在無法確定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以法律規定的最高賠償額度,判令金蛛鞋業公司賠償蜘蛛王集團50萬元。 2005年,蜘蛛王商標被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蜘蛛王”企業商號也于當年9月被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蜘蛛王商標、字號及蜘蛛王皮鞋在國內已具有相當知名度。 在獲得馳名商標的那一年,蜘蛛王集團公司發現金蛛鞋業公司在生產、銷售標注有“香港蜘蛛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皮鞋,并為此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定金蛛鞋業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階段,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金蛛鞋業公司同意立即停止侵權,并注銷或變更其在香港登記注冊的“香港蜘蛛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 然而,沒多久,金蜘鞋業公司把標注“香港蜘蛛王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的皮鞋銷往北京、西安、石家莊等地,并招攬各地代理商。 主審此案的法官說,金蜘鞋業公司作為從事皮鞋銷售的企業,與原告屬于同業經營者,該公司兩名股東都是永嘉縣人,應該清楚“蜘蛛王”字號及蜘蛛王商標的知名度。特別是2005年的那份判決書已經認定,這種“傍名牌”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雙方在達成和解后,被告仍繼續侵權,說明其主觀惡意是明顯的。 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實際損失和被告侵權獲利的確切證據,法院根據有關規定,酌情確定賠償金額。 除了賠償外,金蛛鞋業公司還需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含有“蜘蛛王”字樣的商品,銷毀庫存的含有“蜘蛛王”字樣的商品及商業標識。在判決生效10天內,在媒體上刊登聲明(版面不得小于6cm×8cm),消除侵權影響,內容須經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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