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打假索賠 強力譴責侵權行為
一直以來,耐克公司都對侵犯自身商標、版權的行為強力譴責,并控訴到底。近日,耐克與與上海某國際貿易公司就侵權事宜,在北侖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達成協議,后者同意就其出口的1440雙假冒耐克鞋予以賠償。據了解,這是耐克自去年3月起,向北侖法院起訴的第4起商標侵權案。
出口價20元與索賠額200元的巨大反差
在4起案件的審理中,所有被告都對其侵犯耐克商標權的事實予以承認。但在關鍵的賠償數額問題上,雙方當事人分歧嚴重。原告耐克公司提出的賠償數額較高,其中對1440雙運動鞋開出的賠償總額為30萬元,平均每雙超過200元人民幣。
被告認為,耐克公司索賠額大大超過其通過出口能夠獲取的利潤,而且這些侵權產品被海關查扣,實際上并未出口,也未能產生相應利潤,所以并未給原告造成相應損失。即使出口成功,這些鞋子只賣2美元多一雙,折合人民幣僅為20元,但原告以超過出口價10倍的數額要求賠償,不符合情理。
對此,更重要的是,假冒商標的行為主觀惡意較大,其所導致的后果涉及時間長、波及面廣,必須按照侵權行為的性質、涉案金額、商標聲譽等各種因素確定賠償數額。因此,對一雙假冒耐克商標的運動鞋,要求給予200元的賠償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法定賠償原則如何運用
北侖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陳廣秀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包括商標侵權在內的知識產權案,無論在證據規則還是賠償數額的確定都適用特殊的規定。但實際上,許多侵權人通過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商標權利人因被侵權所蒙受的各種損失是很難確定的。因此,相關法律又規定,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侵權者最高50萬元的賠償。對于這兩種不同的賠償原則,原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選擇。
耐克公司起訴的四起案件最后全部在法庭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被告的賠償雖然小于原告訴請的要求,但相對數額仍較大。對此,陳廣秀明確表示,根據相關法律,如果由法院對這些案件作出裁判,原告的訴請將完全獲得支持。
以小代價博取大利益
最近兩年,北侖法院共受理了51起涉外知識產權訴訟,全部涉及商標侵權。除了耐克,還包括阿迪達斯、波馬、阿瑪尼、香奈兒等著名商標。
分析糾紛產生原因,除了一些出口企業缺乏基本的知識產權概念,未對代理出口產品所標示商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外,不能排除其中一些企業主觀上的惡意侵權。有關部門坦承,商標侵權產品被海關查獲的概率比較低,出口企業因此產生博弈心理,他們明知委托出口的產品可能涉及侵權,仍然來者不拒。
陳廣秀表示,這種企圖通過較小的代價獲得非法利益的行為,不但是對著名商標合法權益的侵害,也不符合企業應有的道德規范,與國家倡導的產業創新政策格格不入,必須依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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