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雙鞋修得面目全非 消費者有權索賠
一個月前,家住城東的王女士在吉品街購買了一雙39碼的“森林公主”品牌女涼鞋,當時穿著非常合腳舒服,幾天后因自己不注意鞋子進了水,起了點皮,于是她在好友的推薦下到中天步行街某鞋店維修,這個鞋店收了她40元錢后,讓她第二天來拿,次日王女士來店取鞋,一試太瘦了,便讓鞋店工作人員調整,結果工作人員把鞋撐了撐,說穿穿就不擠了。王女士拿走鞋后只穿了一上午,左腳就磨起了3個大血泡,仔細查看鞋底被換成了38碼。于是,再次找到修鞋店讓改肥一些,店員工便將磨腳的一只加肥;穿了沒幾天另一只沒加肥的鞋子炸開口子,沒法子,她又找到修鞋店讓兩只一起修整,等到王女士再去拿鞋時,她看到的鞋子已面目全非,哪里還有“公主”的模樣,王女士堅持不要。員工說店老板有事回老家了,讓王女士再等一周來交涉。修雙鞋來回折騰四五趟,王女士已經沒了脾氣。她告訴記者說,一提起這事她就煩,如果鞋店再修不好,質量有問題,她不準備再要了。
記者隨即走訪了棗莊市市中區消協的同志,他們介紹說,王女士有權要求該鞋店賠償損失,因為王女士將涼鞋交由鞋店有償修理,雙方構成承攬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他們建議王女士首先和該鞋店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一致時,可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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