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得到了黨中央、保護”。溫家寶總理也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文化的精華,是民族智慧的象征,是民族精神的結晶。”自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公布首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新鮮的術語,在短短數年時間里,在全國各地、各民族及各領域中,成為最熱門的詞匯。這說明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項具有重大意義、與廣大民眾生活密切相關、受到大家特別關愛的寶貴的精神財富。作為一項文化領域中的重要舉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提出以及受到廣泛關注,有著深刻的歷史文化背景。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問題的提出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問題產生的背景
廣義上說,文化是人類所創造的一切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的總和。那些被人類創造或改造過的,滿足人類某種需求、表達某種意圖的“物”,通常被稱為物質文化。非物質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不以物質載體形式呈現的成果。人生下來,不單單靠物質存在于世。物質僅僅提供人作為生物體生存的基礎性條件。更重要的是,人要靠非物質文化的習得和傳承,才能不斷成長,才能成其為人。從學說話、學走路,到懂得道理、豐富知識、掌握技藝,一天天、一年年都在和非物質文化打交道。對于社會群體來說,尤其如此。有寶貴發達的非物質文化作為基礎,才有豐富的物質文化以及幸福和諧的社會生活環境。
長期以來,對文化的認識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人們常常特別關注文化的物質層面,而輕視了物質中蘊含的思想和精神以及整個非物質文化的重要意義和價值。同時,在關注非物質文化的時候,又特別重視精英文化和主流文化,對蘊藏在廣大民眾中間的最普遍、最常用、最基礎的非物質文化反倒視而不見。這種對于文化的偏見,容易造成文化的民族性及其深厚歷史底蘊的喪失,使文化日益趨同化,缺乏應有的生命力和創造力。
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傳統文化的優秀成果一直沒有被納入整個人類文化發展的主流歷程中。西方文化在世界文化格局中處于強勢地位,這嚴重影響著發展中國家的文化發展方向。當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保存和發展本民族傳統文化舉步維艱,這影響了他們的國家形象和民族心理,使得他們“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心理基礎變得越來越脆弱。
國際社會為應對強勢文化的擴張,及其對人類整體價值和長遠利益的不利影響,提出保護人類文化多樣性的主張。因為繼承各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堅持文化發展多樣性是人類創造力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2005年10月20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第33次會議通過的《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指出:“文化在不同時間和空間具有多樣形式,這種多樣性體現為人類各民族和各社會文化特征和文化表現形式的獨特性和多元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1年通過的《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指出:“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多樣性,是個人和各民族能夠表達并同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和價值觀的重要因素。”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還特別指出:“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一項基本特性,”“文化多樣性創造了一個多姿多彩的世界,它使人類有了更多的選擇,得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形成價值觀,并因此成為各社區、各民族、各國可持續發展的一股主要推動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問題的提出,不僅對我國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世界各民族積極參與和推進人類文化發展進程、對整個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也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二)非物質文化的特征和意義
人總是生活在一定的社會群體當中,非物質文化規范著這一群體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因此,它是維系和鞏固群體團結和諧的黏合劑,是一定群體、一定民族凝聚力的載體。無論你的政治態度如何,無論你的年齡、性格如何,無論你有怎樣不同于其他人的經歷,無論你處在如何異樣的生活環境中,本民族歷史傳承的非物質文化總會無形地把你同自己的社會群體、同自己的民族牢牢地聯系在一起。因此,非物質文化也是每一個人的民族身份的標識,是一個民族的所有成員文化認同的依據。
同時,每個民族是否善待自己的傳統文化,是否繼承和弘揚自己優秀的民族文化傳統,也是關乎人類文化如何發展的大事。我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民族的立場和全人類的立場并不是截然對立的。保護自己的優秀文化傳統不僅涉及到我們祖國文化建設的重要問題,也是人類文化多樣性發展的基礎和保證。
嚴格地說,物質文化和非物質文化是彼此相依密不可分的,正如一件產品和這件產品的制作技術不可分開一樣。但同時,它們又是截然不同的兩種事物。為了表述的方便,我們只有在同與物質文化的比較中,才可以更清晰、更深刻地體驗到非物質文化的本質特點。
首先,每一個物質文化對象,是不能夠被不同主體所共享的。我們有時說“共同干一杯”,這僅是象征性的表達方式,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只能是你喝你那一部分,我喝我這一部分。而非物質文化對象則是可以共享的。我這里所說的“可共享性”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夠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傳承同一個文化成果。物質文化不可能共同持有、共同享用、共同傳承。這種非物質文化的可共享性不受時空的限制。文化共享的歷史與人類文化發展的歷史共短長。人類文化發展的歷史,是文化創造的歷史,同時也是不同人群、社群、民族、國家相互間文化共享的歷史。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共享性相關聯的一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就是前面已經提到的“文化多樣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共享性無疑會對文化多樣性的充分實現、對推進整個人類的文化發展,提供強大助力。以我個人的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設計理念之一,在于正確處理民族文化與人類文化的關系,在于確認特定民族文化的人類文化地位。
教科文組織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恰恰在于借助這個文化規律為人類社會尋求一個超越物質獨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與人、社會與社會之間的紛爭,并能推進人類文化繁榮發展的有效途徑。因此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們不僅要有民族的視角,還要有全人類的視角。用人類的視角來認識和保護我們各自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將使我們的保護工作具有更廣泛、更長久、更深刻的意義。
非物質文化的另一特性在于它的活態性,它是過程中的文化,它生命的活力就在于發展演進當中,如果它不因為不再適應社會之需求而被歷史所擱置所舍棄;如果它不像一時閃亮的流星那樣殞滅于長空,成為歷史的塵埃,那么,它就會在運動中獲得長久的生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性體現在它的傳承過程當中。它每一次現實的呈現,都僅僅是它無限的生命鏈條中的一個環節。
如果說,物質文化成果一旦被人創造出來,它便脫離開人而獨立存在;那么,非物質文化則以人為載體,以人的觀念、人的知識、人的技能、人的行為作為其表現形態。
上述這些特點,對于我們認識作為非物質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同樣具有重要意義。{page_break}
(三)作為非物質文化一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范圍
我們現在所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不囊括非物質文化的全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源于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4年8月28日批準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被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發展。”
在這個定義中,不僅明確指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主體、對象、功能等重要因素,同時還包涵了主體對對象的價值判斷。以我個人的理解,那些并非代代相傳的、偶然性的、不使群體產生認同感和歷史感的現象,原則上是不包括在這一概念的范圍之內的,文化中的糟粕部分更不在這一概念之內。
毋庸諱言 ,在長期的歷史進程中確實存在過曾經出現于一時、但后來被不斷前進的現實生活擱置了、舍棄了,甚至否定了的文化現象(例如近親結婚),這些文化現象不僅喪失了生命力,而且對我們今天的民族認同和文化創造力并無補益;此外,也還有在今天看來、甚至就在當時歷史條件下也是違反人性、有悖常理、不利于社會前進的、我們稱之為“糟粕”的文化現象(例如,纏足、吸鴉片)。
說到精華與糟粕的話題,我想以我個人的理解補充一句:判定非物質文化現象是精華還是糟粕,往往并不容易。因為這不僅是對客觀事物真理性的判斷,而且還常常包含著不同人群的價值評估。同時,還有時代的因素和民族的因素夾雜在這兩種判斷之中(例如各種不同的殯葬方式)。昨天奉為“精華”或“典范”的事物,由于時代的變遷,到了今天或許有的就被認定是“糟粕”了。
無論是被歷史淘汰了的文化現象,還是落后腐朽的糟粕,這些都不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也不包括在它的范圍當中,也就是說,這些歷史文化現象并不是我們要保護的對象。更何況,我們既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歷史上曾經存在過的一切非物質文化事象都保護起來。因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固守昨天,而在于建設今天和走向未來;保護和發揚傳統不是為了古人,雖然我們對他們懷著虔敬之心和感念之情,而歸根結底是為了今天的人民大眾和我們的后代子孫。
在我國推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多年實踐中,特別強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民眾生活當中的生命力、歷史的傳承性和在現實當中的實際功能。傳統只有在對當今社會生活發揮積極作用時,才能體現其自身的價值,否則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還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具體范圍:“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
這些具體內容是被上述從積極和正面角度提出的定義所嚴格限定了的,是以上述定義為根據的。
在我國的工作實踐中,為了充分發揮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因素,避免消極因素,對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采取不同的方法和措施。不是對所有項目把所有措施從頭到尾一律全部實施,而是有的保存,有的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普遍采取認定、記錄、建檔予以保存;對具有較高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項目,采取傳承、傳播等有力措施予以保護。在工作中,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參與,正確處理保存、保護與利用的關系。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和意義
(1)中華文化有五千年悠久燦爛的歷史,是中華民族生生不息、國脈相傳的精神紐帶,是中華民族面對嚴峻挑戰以及各種復雜環境而百折不撓的力量源泉。作為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深深熔鑄在民族的發展歷史當中,體現了中華民族文化的生命力和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的重要因素之一。
(2)每個國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了各個國家和民族長期以來形成的共同心理結構、意識形態、生產生活方式等特點,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民族精神的載體,又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是群體和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基礎。所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
(3)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聯系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是存在于民間廣大民眾中的知識和智慧的結晶,展現了廣大民眾的高超技藝和才能。
(4)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框架內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對于像我國這樣的有著獨特歷史道路的文明古國和大國,尤其具有重要意義。它提供了一個展示中國的優秀傳統文化和獨特文化價值的國際平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源遠流長,資源豐富,多彩多姿,是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寶庫,是國際間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是全人類共同的寶貴財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生動展現。{page_break}
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現狀
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不斷增強,各級地方政府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了重要議事日程。文化部統一部署、全面推進,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制定政策法規,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方針、原則和目標。
2005年,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先后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和《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確立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方針,提出了保護工作的原則和目標。文化部制定出臺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建設也取得了一定進展。云南、貴州、廣西、福建、江蘇、浙江、寧夏、新疆等8個省區陸續出臺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二)全國第一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基本完成。
2005年6月,文化部統一部署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至2009年底已基本完成。據不完全統計,這次普查收集珍貴實物和資料29萬件,普查的文字記錄達20億字,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總量是相當驚人的,認定和搶救了一批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通過普查,較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區、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三)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初步建立,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和保護機制不斷完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經過推薦、評審、公示、公布等程序,2006年、2008年,國務院先后批準公布了兩批共計102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至2009年12月,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建立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共有7109項代表作項目。一些市、縣也建立了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初步形成。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相繼評定并公布了三批共1488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地方各省(區、市)也陸續認定與命名了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6332名。對已認定的代表性傳承人,文化部門通過記錄整理技藝資料、提供傳習場所、資助傳習活動、組織宣傳與交流、征集代表性作品、建立檔案、數據庫等方式,積極支持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習活動。{page_break}
(四)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穩步推進。
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是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對歷史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特殊價值和鮮明特色的特定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以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劃定的特定區域。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一種創新機制。2007年6月至2010年6月,文化部已相繼設立了閩南文化、徽州文化、熱貢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區(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漁文化(象山)和晉中文化等八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目前,八個實驗區的建設工作正在積極而有序地展開。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習等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展開。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各省(區、市)已建立國有或民營等各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館424個、展廳96個,民俗博物館179個,傳習所1216個。這些基礎設施的建立,為保護、傳承、展示、宣傳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場所和平臺。
(六)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
傳統美術、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能耗低、無污染、見效快的特點,適合發展勞力密集型特色文化產業。各省(區、市)積極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為帶動相關產業發展,拉動內需,擴大就業,應對全球金融危機,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等,發揮了一定作用。一大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老字號企業,通過生產性保護,重新煥發出生機和活力,提高了民族品牌的影響力。
(七)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全社會的文化遺產保護意識不斷增強。
為了培育和提高全民的文化自覺,營造文化遺產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國務院設立了“文化遺產日”。2006年以來,文化部及各地文化部門利用“文化遺產日”和中華民族傳統節日,大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展演、論壇、講座等宣傳教育活動。文化部主辦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技藝大展”、“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音樂舞蹈展演”等一系列活動。此外,利用報刊雜志、電視、網絡等媒體,全面報道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積極與教育部門溝通,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對青少年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載體。
(八)全面了解各國經驗,廣泛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世界上許多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逐漸認識到保護本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性,制定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專項法規,建立了比較成熟的工作機制,取得了比較成功的經驗。例如,丹麥、羅馬尼亞、俄羅斯、津巴布韋、瑞士、斯洛文尼亞等國家采取措施,搜集、記錄和整理民間文學藝術,并建立專門機構進行研究;日本、韓國等國專門制定了文化財保護法,通過開展民俗文化財調查、認定重要無形文化財的保持者和保持團體、資助傳承等方式,促進無形文化遺產的弘揚;北歐、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開展文化生態保護,建設文化生態博物館;印度、埃及等國設立專門場所,集中培養手工藝人;法國于20世紀60年代開展了民間文化遺產的國家性搶救工程,對文化遺產進行“總普查”,每年還有專門的“國家遺產日”活動,增強國民對遺產的保護意識,目前,法國有1.8萬多個文化協會把保護和展示遺產作為自己的工作。
有關各國開展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驗,對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2004年8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我國正式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文化部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交流與合作,在法國巴黎主辦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藝術節”,在四川成都主辦了兩屆“中國成都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節”,與蒙古國聯合開展“蒙古族長調民歌”的田野調查工作,積極參與“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工作。至2009年,已有29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我國是世界上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錄項目最多的國家。2010年5月,“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國際培訓中心”在中國藝術研究院掛牌成立,成為我國參與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基地。{page_break}
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總體而言,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處于起始階段。通過不斷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雖然已初步建立,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深入展開,也出現出不少問題,需要我們關注、探討和解決。目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困難和問題:
(一)全球化趨勢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遭受沖擊
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加速,人們生產生活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科技的發展和生產力的提高,改善了人們的物質生活,同時也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環境不同程度地受到影響。一些傳統習俗發生改變,許多文化記憶漸趨淡化,祖祖輩輩傳承下來的優秀文化逐漸被遺忘,有些藝術種類面臨消亡的危險,一些掌握絕活的藝人年齡老化,年輕人受市場經濟和當前就業觀念的影響,不愿學習和繼承傳統文化藝術,傳承后繼乏人,一些依靠口傳心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以戲曲為例,1949年統計時為360種,1982年統計為317種,而2004年再次統計時發現,大陸現存戲劇品種僅為260種左右,短短的60年間,損失了傳統劇種134種,占戲劇品種總量的35%。再比如傳統舞蹈,20年前進行舞蹈普查時列入山西、云南等19個省市《舞蹈集成》卷中的2211個舞蹈類遺產,目前僅保留下來1389個,而已經消失或已無傳承活動者高達853項,短短的20多年間,消失的舞蹈類遺產占當時統計總量的近37%,而其中河北、山西兩省已有近三分之二的傳統舞蹈已經失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衰微、凋零、消亡速度之快,到了令人心驚的程度,現狀十分堪憂。
(二)長期以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認識不足、關注不夠、領導管理不到位
非物質文化遺產,長期以來一直沒有得到過與精英文化同等的地位,有關史籍志書也較少記載。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靠口傳心授,由于缺乏關注而自生自滅,許多民族民間藝術屬于獨門絕技,往往因人而存,隨著傳承人的相繼離世,人絕藝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以來,一些地方領導認識不到位,常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封建糟粕混為一談,有些人認識不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傳承中華文脈、弘揚民族精神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作用,對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不足。有的地方文化部門積極性很高,但當地政府在落實資金、建立保護工作機構等方面措施不力,致使一些地方資源的普查、搶救、保護工作遲遲不能開展。有的地方保護工作缺乏領導,保護思路不清,盲目開發,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歪曲和濫用的現象時有發生。這樣使得當前的保護工作不能正常開展,也影響了文化建設的全局。
(三)機制不夠完善,法律法規缺位
雖然經過幾年的努力,目前已經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但“重申報輕保護”、“重利用輕管理”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層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仍較薄弱,相當一部分市縣級保護工作機構尚未建立或健全,許多地方尚沒有專門工作人員,理論研究仍落后于保護工作的實踐。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各締約國應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的要求,加入公約的各國要加強立法,建立相關的法律保護機制。早在20世紀50年代,日本就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60年代,韓國頒布了《文化財保護法》;法國、突尼斯、巴西等國也在相關法律中對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我國由于缺乏全國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尚未出臺,保護工作尚未納入法制化軌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無法可依”。目前,社會各界強烈呼吁盡快出臺全國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法可依。
(四)傳承人未受到應有的社會承認,缺少管理人員和研究隊伍
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大的特點是依托于人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等為表現手段,以口傳心授為延續方式,是一種“活態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必須由人去延續,由人來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夠綿延不絕的核心。長期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沒有受到應有的社會承認,屬于被邊緣化和被遺忘的群體。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管理人員和研究人員的隊伍,人數很少,難以適應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求。
(五)財力支持不足
自2006年以來,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央補助地方經費,截至2009年,四年來已累計投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為5.86億元,呈逐年增長的態勢。保護經費的逐年增長體現了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但與其他國家相比,與我國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資源相比,與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相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還遠遠不足,特別是在現代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程度日益嚴重的情況下,保護經費的投入顯得“杯水車薪”。據有關資料顯示,法國自1975年以來,每年用于文化遺產保護的投入一直穩定地占國家總預算的1%;日本每年的無形文化財保護預算均在100億日元左右,其中尚不包括籌集基金幾十億日元。截至2009年底,我國兩批1028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中,受中央財政補助的項目只有535項,占項目總數的52%,尚有近一半的國家級項目沒有得到中央財政的支持。
政府財力有限,投入不足,是一些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工作面臨的困難因素之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整理、保存、保護,需要經費和現代化科技載體及手段。由于經費不足,為數不少的地方沒有安排專項的保護經費,技術裝備不足,一些瀕臨湮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不到有效記錄、搶救,而已記錄、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資料和民間文藝作品不能出版,甚至一些已經記錄和整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面臨損毀和再次流失的危險。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也缺乏相應的資金。{page_break}
四、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建議
解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關鍵在于堅持科學的保護理念、加強法規建設和完善保護傳承機制,沿著正確的方向可持續地發展。今后一段時期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進入全面深入發展的重要階段。針對下一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我提出如下建議:
(一)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機制
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已經初步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保護工作機制,但很多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下一步,建議繼續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以名錄體系建設、項目和傳承人保護、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傳習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博物館建設等作為工作重點,進一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機制,深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前幾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及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工作的基礎上,逐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認定標準,使標準更加科學嚴謹,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評審認定工作健康穩步開展。進一步加強各級名錄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對已入選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分類指導,深入研究保護方法,研究制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分類保護的標準和規范,落實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重點加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在摸清傳承人現狀的基礎上,繼續對各級名錄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認定和命名,及時記錄年事已高的傳承人所掌握的豐富知識和精湛技藝,資助傳承人開展授徒傳藝、教學、交流、展示等活動,幫助生活確有困難的傳承人,支持、表彰、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傳承人及傳承團體。進一步理清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思路,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體性保護。
(二)加強包括傳承人、工作管理人員、研究人員在內的隊伍建設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人才隊伍是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關鍵。首先,建議加強傳承人隊伍建設,采取積極措施,為傳承人開展傳習工作提供保障,積極開展對傳承人的政策培訓等,讓他們及時了解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政策、法規,更好地促進傳承工作的開展。其次是加強機構建設,在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努力爭取人員編制,建立專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第三是有計劃地對現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做到經常化、制度化,形成一支專兼職的保護隊伍;第四,要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協作,設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專業,建立一批研究、培訓基地,培養一批碩士、博士研究生,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專業人才。
(三)加快立法進程,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守護精神家園是我們每一個中華兒女應有的責任。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必須要有法律保障。目前,盡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取得了有效進展,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我們深切地感到,由于缺乏全國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律,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因此,社會各界強烈呼吁盡快出臺全國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法可依。同時繼續推動地方法規建設,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逐步規范化、法制化。
(四)有關行政部門領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加大投入
領導重視、經費支持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深入開展的有力保障。建議有關行政部門領導要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從對國家和歷史負責的高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從機構建設、經費保障、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予以支持。
建議各級財政進一步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的投入力度,特別是地方財政的投入,同時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予以資助,多渠道吸納社會資金,從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有力的財力支持。
(五)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引導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與億萬群眾生活最貼近、有著緊密關聯的文化財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只有引起全社會上下一致的關注,只有在提高全民族文化自覺的基礎上,才能取得成效。通過加強宣傳引導,可以使社會公眾特別是各級政府官員,充分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一筆歷史財富,更是現代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資源,是推進社會全面進步的精神動力之一。
最后,作為一個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研究人員,我衷心希望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全國性法律能早日出臺。這將為推進我國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為提升人民群眾的生活幸福感、為增強民族認同感和凝聚力、為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為提升國家的軟實力、為促進人類文化的多樣性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這正是我國各民族廣大民眾所熱切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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