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毛檢驗的幾點建議
為歷年檢驗的情況,特作下述幾點建議,僅供參考:
1、我們發現有不少貿易合同在制定相關品質條款及品質要求時過于簡單,在商品規格中只規定了羊毛的種類而無任何品質指標;有些在品質指標中以一個較大的數值范圍加以規定,如:纖維直徑為16.5~40Mic,毛叢長度為3~5英寸等,而不確定該交貨批的平均值,致使無法評定該批貨物合格與否;
2、在為數眾多的碳化毛合同中的平均纖維長度均定明為含脂毛的平均長度指標,而碳化毛的實際長度檢驗結果又如何作為評定含脂毛的平均長度?事實上這是兩種不同的長度指標,前者是單纖維平均長度,后者是毛叢平均長度,由于有太多的復雜因素很難將兩者進行合理的換算;
3、有些含脂毛合同中的平均長度規定為豪特長度(如60Hmm),我們的理解是含脂毛經洗滌后的成條纖維長度,根據《IWTO毛叢檢驗規則》所述,它是含脂毛經洗滌、粗梳和精梳后獲得的成條平均纖維長度,是一個“附加測試評估試驗(TEAM)”中推出的一種理論推算長度,根據含脂毛的毛叢長度與強度的測試結果,結合洗凈率、植物性雜質基和平均纖維直徑等的測試結果所獲得的各種常數,以及加上生產廠的加工校準系數而獲得的理論豪特長度。理論豪特長度一旦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否應當在合同中特別注明所采用的計算公式,便于驗收檢驗時采用;
4、由于的各國所產羊毛的質量、風格的不一樣,諸如含脂毛的品位情況,特別對混合型含脂毛,合同中應對各類疵點毛含量加以約束或者是以成交樣品來替代;洗凈毛與碳化毛的外觀疵點毛含量(黃色污染毛、氈片毛、短毛和有色毛等)以及羊毛條的有關疵點[毛粒、毛片、有色毛、有髓毛(Medullated Wool)及干死毛(Kempy Wool)等]均須在合同中標明。
5、對于測定羊毛纖維平均直徑方法通常有:投影顯微鏡法、氣流儀法、激光纖維直徑分析儀法和光學纖維直徑分析儀法(OFDA法)。目前應用較多是氣流儀法和激光纖維直徑分析儀法,在此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進口羔羊毛及羊毛中含有較多有髓毛時,所采用的氣流儀法對此兩種羊毛的平均纖維直徑測試,所得到的檢驗結果要比采用投影顯微鏡法來得細,對于羔羊毛的測試,該兩種方法得到的的纖維周最大差異為6.7%;對于羊毛中含有較多有髓毛的測試,此兩種方法對細于35μm的羊毛要比粗于35μm所產生的差異大,當然對于粗于35μm的羊毛來說這種差異是無多大關系的。為此,建議在購買細于35μm并且已知有較多有髓毛的,應要求不采用氣流儀法的測試結果為好,可在合同中定明具體檢測方法,如:激光纖維直徑分析儀法、光學纖維直徑分析儀法等。
6、隨著進口羊毛國別的不斷增加,進口含脂毛的重量結算方式與方法也有所不同,已經有進口含脂毛采用法式(Schlumberger)或英式(Noble)毛條和精梳落毛商業得毛率作為最終交貨重量的結算,建議在采用法式、英式毛條和精梳落毛商業得毛率作為最終結算重量時,在貿易合同中必須注明毛條和精梳落毛所采用的標準回潮率、標準含脂率以及精梳率,以便在驗收貨物正確應用.
7、近些年來,經常發現有以檢驗報告(Report)代替檢驗證書(Certificate)提供給檢驗機構作為報檢、報關用,而大多數的檢驗報告對所出具的檢驗結果均有備注(一般在檢驗報告的下方),說明來樣來源(即:客戶送樣),并說明檢驗結果只對樣品負責。為此,希望相關羊毛進口單位在收到檢驗證書或檢驗報告時,特別注意這種情況。在實際羊毛檢驗工作中,我們已經發現有多批這種情況的發生,只要是提供檢驗報告的,報告中的檢驗結果與所交貨物質量差異就很大,換句話說,檢驗報告中提供的檢驗結果根本不是所到貨物的質量。更有甚者,我們也發現有偽造檢驗證書之不道德行為,為此必須引起我們足夠重視,堅決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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