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與360之爭成為互聯網業的‘三聚氰胺’
“騰訊與360之間的‘非常’競爭,迫使數億用戶面臨對網絡工具的艱難選擇,這考驗著我國競爭法的立法機制和主管部門的行政效能,也關系到中國互聯網企業競爭文化的長遠生態。”
11月5日,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競爭法視野下的QQ與360之爭”研討會上,社科院法學所黨委書記陳盨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3Q”之爭(即360和QQ之爭)中兩家企業分別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亟須經濟法制建設發力,否則,恐會影響社會對整個互聯網行業的信心,“甚至成為互聯網業的‘三聚氰胺’。”
雙方都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5日的研討會上,與會的經濟法專家普遍表示,騰訊公司在這場“3Q”之爭中,迫使用戶在QQ與360軟件之間“二選一”的行為,已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而360公司對騰訊“偷窺用戶隱私”的指責,則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QQ在中國擁有6億用戶,占據中國即時通訊市場份額的77%以上,完全符合《反壟斷法》第18條對壟斷的認定標準。”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黃晉表示,在此情況下,騰訊公司發信迫使數億QQ用戶必須進行非此即彼的“站隊戰”,是對其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
社科院研究生院副院長文學國也認為,騰訊在“3Q”之爭中采取的“自力救濟”方式,試圖挾6億用戶來抵制360軟件,客觀上限制了 360公司的競爭。“騰訊無疑違反了《反壟斷法》第6條‘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規定。”文學國說,“工商部門應該根據《反壟斷法》出面制止。”
騰訊公司3日作出的“非常艱難的決定”,還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里遭到了法學家的質疑。黃晉研究員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吳宏偉教授都認為,騰訊公司在信件中要求QQ用戶只有在卸載了360軟件后才能使用QQ服務,“有在交易時附加不合理條件的嫌疑”。“此舉明顯違背了消費者的意愿,是無正當理由的強制交易。”黃晉表示,騰訊發信宣布“艱難決定”的同時,已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的規定,即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騰訊公司在“3Q”之爭中不是唯一的違法者。
吳宏偉教授和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繼峰同時指出,360公司指責QQ“偷窺用戶隱私”的行為,同樣涉嫌觸犯法網。 “QQ軟件是否偷窺了用戶隱私,目前還有待認證。但在此之前,360公司散布此類信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有損害競爭對手商譽的嫌疑。”吳宏偉教授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社科院研究員、反壟斷法專家毛曉飛對此卻持有不同意見。
她提出,即時通訊軟件市場具有特殊性,“市場份額”不能作為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唯一標準,還應看“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在 ‘3Q’之爭中我們看到,MSN等聊天軟件可以迅速替代QQ的份額,可見騰訊公司的‘壟斷地位’僅是推定。”她表示,騰訊公司是否真如民眾所直觀感知的那樣,以壟斷地位違背《反壟斷法》,還有待相關部門的確證。
工信部的相關負責人也認為,“3Q”之爭持續到目前,騰訊公司是否“偷窺了用戶隱私”,是否“濫用了市場權力”,皆沒有得到確證。因此,兩家企業的競爭行為能否嚴格適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仍然存在疑問。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姚海放卻認為,不必過于拘泥于法條的一一對應。他指出,即使騰訊與360公司在此場競爭中的“招式”,目前不能嚴格比照《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條文規范,但是二者的既有行為,的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籠統規定。“競爭法領域,抽象條款同樣具有約束力。”姚海放說,“不管事實認定如何,‘3Q’之爭中兩家企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已毋庸置疑。”
“3Q”之爭向現有競爭法的立法和執法提出了嚴峻挑戰。正如劉繼峰教授所說:“這一網絡平臺上發生的矛盾,涉及到《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諸多法域,侵害了多方主體的權益。網絡世界需要怎樣的競爭規范?國家力量應如何介入?這都是網絡時代給競爭法提出的新問題。”
黃晉研究員認為,我國目前的網絡世界,還處在競爭規則匱乏的“叢林生態”時代,現實中的競爭法還難以規范網絡這個新領域。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李順德卻認為,現實與網絡不能“一刀兩斷”,現實社會的競爭法規范,在網絡環境中同樣可以適用。但他同時補充說,現有的競爭法需要一些修改和補充,以更加適應網絡時代的需要。
考慮到網絡競爭環境下,現代技術的力量容易被企業濫用,從而成為危及公共利益的工具,劉繼峰教授也同意從立法環節完善競爭法的觀點。他指出:“如何約束沒有達到市場支配地位、但是有相應技術力量的企業,采取公平自由的競爭方式,是《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未來修改時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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