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算工傷
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工傷保險條例》日前正式公布,將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工傷保險條例》根據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分為總則、工傷保險基金、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共67條。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擴大
原條例規定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職工的工傷事宜未作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已出臺的規定也不統一。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新條例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認定范圍作兩處調整
新條例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目前社會上關于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反映比較大。
條例這次修訂,對程序問題進行了修改:一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提高了工傷待遇標準
據法制辦負責人介紹,目前部分統籌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約為三四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新條例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同時,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新條例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同時,也適當提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新條例作了兩處修改:一是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二是為了加強工傷預防,從源頭上減少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決定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主要用于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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