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11年消費者保護法案生效
2011年3月4日新加坡健康和安全危害。
服裝、體育和休閑產品、家具、床墊、床上用品等。
第一類產品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或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已制定或采納并頒布安全標準的消費品。
第二類產品是指:除開第一類產品其余所有的消費品。
第一類產品應符合:
一、以下機構制定或采納并頒布的針對此類產品的安全標準:
1.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和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分別制定的標準;
2. 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
3.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
二、安全主管機構規定的,并且在其“消費者保護(消費品安全要求) 信息手冊”中發布的安全標準和要求。
第二類產品應符合:
所有地區或國家標準機構制定或采納并頒布的針對此類產品的安全標準。
下列產品不包含在該草案中:
(1) 消費者保護(安全要求)法規規定的管制產品;
(2) 使用過的或二手產品,供貨商在提供產品前已清楚告知其所供應的產品為使用過或二手產品;
(3) 產品生產僅供出口或進口后再出口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區;
(4) 任何新加坡法律所管轄之任何產品;
(5) 控制害蟲及殺蟲劑法案所管轄之殺蟲劑及驅蟲劑;
(6) 藥品法案所管轄之藥品;
(7) 道路交通法案所管轄之機動車輛、摩托車安全帽及兒童限制裝置;
(8) 藥物銷售法案所管轄之藥物;
(9) 健康肉類及魚類法案所管轄之肉類及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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