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業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要求公開
環保部今天公開發布《關于加強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各級環保部門應公開其直接制作的和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皮革業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同時要求4類企業要主動公開相關信息。
通知說,各級環保部門是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的主管單位,環保部門除了應公開其直接制作的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外,還應該公開其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
按照通知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制作皮革業的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除按要求公開外,還應在信息產生后10個工作日內通報污染源所在地環保部門。各級環保部門內設的總量控制、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污染源環境監管機構應根據各自職責,提供其制作和獲取的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由環保部門負責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機構審核后公開,并依法組織協調、監督考核本部門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
通知表示,公開環境信息是企業應履行的社會義務之一。環保部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應按照我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要求,嚴格督促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重點污染物排放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主動公開相關信息,對不依法主動公布或不按規定要求公布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通知要求,各級環保部門要將皮革業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公開工作作為本部門政府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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